宝安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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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此证明一式两份,经办单位一份,申办人一份。
用证明
编号:
固定电话:
固定电话:
年
月
日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 同意经营者
年 月 日,
营者为同一人),仅须填写“经营 。 明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房屋作为临 合法确认和补偿依据。
一份。
固定电话经营场所基本情况经营场所基本情况详细地址建筑物形成时间年所在建筑物总层数所在建筑物总层数经营楼层场所用途证明情况该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平方属所有我单位同意经营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宝安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编号: 姓名或 名 称 房 屋 所 有 人 基本情况 性 别 手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 负 责 人
,
社区工作站(盖章), 年 月 日,
说 明: 1、利用自有房屋经营的(即房屋所有人与经营者为同一人),仅须填写“经营 者基本情况”和“经营场所基本情况”两栏。 2、本表仅为无法提供有效房产证明或产权证明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房屋作为临 时登记的场所证明,不能作为对违法建筑的合法确认和补偿依据。
联系电话 姓 经 营 者 基本情况 名
申报经营项目 联系电话 详细地址 手机: 固定电话:
经营场所 基本情况 所在建筑 物总层数
建筑物形成时间 经营楼层 场所用途
年
月
日
证明情况
该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为 平方米,所在建筑物 属 所有,我单位同意经营者 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该证明仅供该经营者申办行政审批和许可登记使用,作 其它用途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