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XX账簿是否要重新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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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是一家县属国有化工企业.2004年2月,A经县府批准与本县另一家国有企业B进行了合并,重新办理了法人登记.对此,县地税局认为该属新办企业,应就新账簿上的全额缴纳印花税。
该的主要都是从上述两家过渡而来,且原两家的账簿均已按规定缴纳过印花税,还需要重新贴花吗?
答:根据《财部、**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策》(财税[2003]183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县以上人民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账簿记载的,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按规定贴花。
因此,该可就新增加的进行贴花,对合并前两家企业已缴纳过印花税的账簿可不必再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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