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刑事法院与《罗马规约》非缔约国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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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刑事法院与《罗马规约》非缔约国的关系
马呈元
【期刊名称】《研究生法学》
【年(卷),期】2022(37)1
【摘要】国际刑事法院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常设性国际刑事司法机关,根据“条约相对效力原则”,非经同意,《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没有拘束力。

但基于属地管辖原则,国际刑事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在缔约国境内实施的规约第5条规定的犯罪有管辖权。

法院对非缔约国国民的管辖权具有正当性,而不是在未经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施加义务的情形。

非缔约国可以通过联合国安理会不向法院提交情势或者推迟调查或起诉、签订双边条约以及首先采取国内程序的方式,规避国际刑事法院对本国国民的管辖权。

【总页数】10页(P1-10)
【作者】马呈元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与联合国安理会职权关系论——《罗马规约》的妥协性规定评析
2.从《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看21世纪国际关系新趋势
3.谈《罗马规约》
对非缔约国的影响4.谈《罗马规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5.《罗马规约》非缔约国元首豁免权研究——以巴希尔案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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