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章程(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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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章程(终)
第一篇:全国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章程(终)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合理利用、调配旅游资源,规范全国旅游集散中心市场服务标准和体系,促进国内各地旅游集散中心不断成长壮大和有序开展,从而推动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本着团结协作、资源共享、行业自律、互利多赢的原则,上海、杭州、北京、西安、深圳、成都、合肥、南昌等8家旅游集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内旅游集散中心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客观实际,特发起成立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

第二条
联盟名称: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tourism distribution center of the national)。

第三条联盟性质:联盟是国内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其相关联旅游企业(指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饭店、旅游客运企业等涉旅企业,下同)以自愿参加为原则成立的资源共享合作体。

主要职责是规范和发展全国各地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标准,以抱团形式增强联盟在旅游业的影响力,发挥整体作用,同时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联盟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行业道德风尚,面向会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咨询,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发挥联盟的组织协调功能,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旅游集散中心这一新兴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整合旅游资源,以达到联盟会员间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五条本联盟发起单位为:
1、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2、杭州旅游集散中心
3、北京旅游集散中心
4、西安旅游集散中心
5、深圳旅游集散中心
6、成都旅游集散中心
7、合肥旅游集散中心
8、南昌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第二章
职责与功能
第六条联盟职责
开展行业间(特指旅游集散中心业态)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推进行业规范自律,共同开发和采购旅游资源,开展大型互动活动,搭建旅游联盟网络体系、网站体系及信息互通平台,创办联盟刊物,促进相互合作、交流和沟通等。

第七条联盟功能
1、信息互通。

介绍、推广国内外旅游集散中心发展的成功经验,为各地旅游集散中心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渠道和咨询服务,最终形成富有国内特色的旅游集散中心单体运营和联合发展模式。

不定期开展旅游集散中心联盟会议,商讨旅游形势、沟通先进经验,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2、交流培训。

开展行业间(特指旅游集散中心业态)培训、专业指导、信息沟通、成果推广和经验交流。

3、资源整合。

立足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旅游城市联合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共同开发游客市场、共享游客资源、规范经营。

联合开展旅游资源、旅游产品采购大会,共同与酒店、景区、旅游交通等旅游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优惠房价、票价等政策。

4、行业自律。

制订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的规范标准,建立合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联盟和会员单位的整体利益,帮助会员单位提升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与功能建设,创办旅游集散中心联盟刊物,构建系统
网站互动平台,刊登和发布业态信息。

5、区域联动。

以区域联动概念联合开展大型系列活动以及开展有利于旅游集散中心联盟发展的其他活动。

6、其他事宜。

第三章联盟会员
第八条会员实行“入盟自愿、退盟自由、不收会费”的原则。

第九条入盟条件:联盟会员须拥护本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会员权利和义务、是从事旅游集散及相关联旅游企业的单位法人、具有良好的旅游服务经营信誉、没有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第十条入盟程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联盟会员证照。

本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由联盟秘书处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联盟秘书长由会长直接任命。

会员代表大会有罢免权。

联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组织活动的权利;
3、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服务;
4、享有本联盟对外争取的优惠采购政策;
5、对本联盟的工作进行评议、建议和监督;
6、享有自由申退的权利。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严格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3、完成本联盟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无特殊情况且未向联盟秘书处申请,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联盟组织的大型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5、会员单位不得以本联盟名义从事本联盟授权以外的任何业务;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联盟《章程》,致使联盟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
经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决定终止、解散、合并事宜;
6、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拟定联盟的发展规划;
3、确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4、负责起草和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6、决定聘请联盟高级管理人员;
7、任免联盟秘书处单位成员;
8、领导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联盟会长每届任期叁年,可连任,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本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本联盟设立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是本联盟的常设工作机构。

为达成紧密合作、实时共享、贴近服务目的,秘书处在苏州设立专用办公室,编制6人,前期抽调每家联盟秘书处成员单位1名专职人员组成,负责秘书处运作,工作联系可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

1、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2、负责制订统一服务标准、设计统一标识、组织统一采购、采用统一票版、协调统一宣传、实施统一结算、落实统一联动,维护联盟统一形象。

3、组织会员大会、协助组织常务理事会会议;
4、受理会员加盟申请;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组织编写各类文书,管理联盟文字、电子档案;
7、负责各类费用的收支;
8、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事务;
9、处理理事长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成员条件:本着“精干高效、民主商议、集中决策”的原则,秘书处由6家联盟单位组成。

1、准入条件:地级旅游集散中心每家年使用统一票版票张数不低于10000张,县级旅游集散中心每家年使用统一票版票张数不低于5000张。

2、区域分布:以长三角旅游集散中心为主。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实时互通,实现网上订票不受地域限制,本联盟成立结算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5人,与秘书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成员组成。

1、负责全国(长三角地区)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票务系统、网站体
系搭建、运作和维护,实行代收代支体制,起步阶段运作费用由苏州集散承担;
2、负责与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各合作景点景区、用车单位、网络公司的费用往来结算工作;
3、负责票务票版(电子白票)统一印刷、发放和结算工作;
4、受理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关联旅游企业推荐到网络系统销售的线路产品,并依据销售情况作出下柜和保留的意见;
5、落实年终给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关联旅游企业返利工作;
6、负责留存结算中心各类费用的收支;
7、处理秘书处和结算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联盟工作,帮助开展联盟各项活动。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根据各会员单位提交的议案,拟定修改草案报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执行。

第六章
旅游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二篇:全国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章程(终)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组织章程
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
章程(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利用、调配旅游资源,规范全国旅游集散中心市场服务标准和体系,促进国内各地旅游集散中心不断成长壮大和有序开展,从而推动旅游业的整体发展,本着团结协作、资源共享、行业自律、互利多赢的原则,上海、杭州、北京、西安、深圳、成都、合肥、南昌等8家旅游集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内旅游集散中心实际发展状况,结合客观实际,特发起成立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

第二条联盟名称:旅游集散中心全国联盟(tourism distribution center of the national)。

第三条联盟性质:联盟是国内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其相关联旅游企业(指旅行社、景点景区、宾馆饭店、旅游客运企业等涉旅企业,下同)以自愿参加为原则成立的资源共享合作体。

主要职责是规范和发展全国各地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模式和服务标准,以抱团形式增强联盟在旅游业的影响力,发挥整体作用,同时促进相互学习和交流,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条联盟宗旨: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和行业道德风尚,面向会员单位进行指导和咨询,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发挥联盟的组织协调功能,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促进旅游集散中心这一新兴业态的健康、快速发展,同时整合旅游资源,以达到联盟会员间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第五条本联盟发起单位为:
1、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2、杭州旅游集散中心
3、北京旅游集散中心
4、西安旅游集散中心
5、深圳旅游集散中心
6、成都旅游集散中心
7、合肥旅游集散中心
8、南昌旅游集散中心
第二章职责与功能
第六条联盟职责
开展行业间(特指旅游集散中心业态)培训、指导和信息服务,推进行业规范自律,共同开发和采购旅游资源,开展大型互动活动,搭建旅游联盟网络体系、网站体系及信息互通平台,创办联盟刊物,促进相互合作、交流和沟通等。

第七条联盟功能
1、信息互通。

介绍、推广国内外旅游集散中心发展的成功经验,为各地旅游集散中心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渠道和咨询服务,最终形成富有国内特色的旅游集散中心单体运营和联合发展模式。

不定期开展旅游集散中心联盟会议,商讨旅游形势、沟通先进经验,互相帮助,共同发展。

2、交流培训。

开展行业间(特指旅游集散中心业态)培训、专业指导、信息沟通、成果推广和经验交流。

3、资源整合。

立足长三角地区、面向全国旅游城市联合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共同开发游客市场、共享游客资源、规范经营。

联合开展旅游资源、旅游产品采购大会,共同与酒店、景区、旅游交通等旅游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享优惠房价、票价等政策。

4、行业自律。

制订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的规范标准,建立合作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联盟和会员单位的整体利益,帮助会员单位提升旅游集散中心服务与功能建设,创办旅游集散中心联盟刊物,构建系统网站互动平台,刊登和发布业态信息。

5、区域联动。

以区域联动概念联合开展大型系列活动以及开展有利于旅游集散中心联盟发展的其他活动。

6、其他事宜。

第三章联盟会员
第八条会员实行“入盟自愿、退盟自由、不收会费”的原则。

第九条入盟条件:联盟会员须拥护本联盟章程、履行联盟会员权利和义务、是从事旅游集散及相关联旅游企业的单位法人、具有良好的旅游服务经营信誉、没有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入盟程序: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联盟会员证照。

本联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产生由联盟秘书处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联盟秘书长由会长直接任命。

会员代表大会有罢免权。

联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联盟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联盟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组织活动的权利;
3、享受本联盟提供的各类服务;
4、享有本联盟对外争取的优惠采购政策;
5、对本联盟的工作进行评议、建议和监督;
6、享有自由申退的权利。

第十二条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联盟章程,严格执行本联盟的各项决议;
2、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3、完成本联盟委托和交办的工作;
4、积极参与本联盟组织的活动,无特殊情况且未向联盟秘书处申请,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联盟组织的大型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联盟。

5、会员单位不得以本联盟名义从事本联盟授权以外的任何业务;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联盟《章程》,致使联盟整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给予批评、警告、取消资格等处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享有以下职权: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决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审议决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5、决定终止、解散、合并事宜;
6、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由联盟常务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是联盟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拟定联盟的发展规划;
3、确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议案;
4、负责起草和向会员大会做工作报告;
5、审议联盟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6、决定聘请联盟高级管理人员;
7、任免联盟秘书处单位成员;
8、领导和监督秘书处日常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本联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联盟会长每届任期叁年,可连任,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本联盟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本联盟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本联盟设立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是本联盟的常设工作机构。

为达成紧密合作、实时共享、贴近服务目的,秘书处在苏州设立专用办公室,编制6人,前期抽调每家联盟秘书处成员单位1名专职人员组成,负责秘书处运作,工作联系可通过网络等远程方式。

1、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2、负责制订统一服务标准、设计统一标识、组织统一采购、采用统一票版、协调统一宣传、实施统一结算、落实统一联动,维护联盟统一形象。

3、组织会员大会、协助组织常务理事会会议;
4、受理会员加盟申请;
5、拟订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6、组织编写各类文书,管理联盟文字、电子档案;
7、负责各类费用的收支;
8、协调会员之间的相关事务;
9、处理理事长交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秘书处成员条件:本着“精干高效、民主商议、集中决策”的原则,秘书处由6家联盟单位组成。

1、准入条件:地级旅游集散中心每家年使用统一票版票张数不低于10000张,县级旅游集散中心每家年使用统一票版票张数不低于5000张。

2、区域分布:以长三角旅游集散中心为主。

第二十一条为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实时互通,实现网上订票不受地域限制,本联盟成立结算中心,设中心主任1名,工作人员5人,与秘书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结算中心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成员组成。

1、负责全国(长三角地区)旅游集散中心联盟票务系统、网站体系搭建、运作和维护,实行代收代支体制,起步阶段运作费用由苏州集散承担;
2、负责与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各合作景点景区、用车单位、网络公司的费用往来结算工作;
3、负责票务票版(电子白票)统一印刷、发放和结算工作;
4、受理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关联旅游企业推荐到网络系统销售的线路产品,并依据销售情况作出下柜和保留的意见;
5、落实年终给各地旅游集散中心及关联旅游企业返利工作;
6、负责留存结算中心各类费用的收支;
7、处理秘书处和结算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本联盟可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指导联盟工作,帮助开展联盟各项活动。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根据各会员单位提交的议案,拟定修改草案报联盟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联盟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执行。

第六章旅游联盟的终止和解散
第二十四条本联盟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解散、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联盟会员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三篇: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
1.中心概况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建于1998年5月,是市旅游局直接管理的为旅游者提供自助旅游服务的城市旅游基础服务功能机构。

中心产品主要以一日游旅游产品类型为主。

在最初的十条旅游线的基础上,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已拥有“一日游”、“二日游”、“三日游”线路和“汽车班”、“火车班”旅游线路170余条,涉及景点约270余个,主要是苏浙沪等周边地区的短、中途游线。

“上海一日”旅行社是上海旅游集散中心配套工程,作为中心自助旅游线路的补充,为旅游者提供全程导游服务、上海地区各大星级酒店的外宾商务旅游服务等。

中心在上海体育场、上海虹口足球场、杨浦体育中心、铁路上海站北广场、铁路上海南站、上海港吴淞客运中心等设有1个主站和5个分站、停靠点。

为更好地服务市民游客出游,中心立志于不断调整产品结构、拓展服务功能、完善票务系统、深化旅游区域合作、打造公共服务平台。

2.主要功能
多年来,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营为上海旅游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和发展都市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了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1)已成为上海市民和在上海的国内外游客短途出游的首选
中心以提供短途自助游为主,以灵活便捷、随到随走的特色和点到点(发车点—景点)的线路模式,区别于旅行社组团的常规出游方式,以丰富的产品数量和类型满足了自助游市场的不同需求,受到广大游客的欢迎,成为上海市民和来沪中外游客短途出游的首选,据调查,集散中心市场知晓度超过70%,同时,为规范短途自助游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2)已成为完善城市旅游服务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心通过整合相关的社会资源,除向游客提供了方便的出游途径外,拓展了城市旅游服务功能。

3)旅游交通支持功能:为游客提供到达旅游景点的舒适、安全、快捷的交通服务,起到改善旅游交通,缓解景点交通压力,促进旅游和交通的合作,方便了短途游客出游。

4)旅游资源整合功能:中心的旅游路线和产品,充分整合了都市、山水、园林、古镇、乡村、红色旅游等本市及江浙各具特色的旅游资源,发挥了在市场拓展和产品开发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和带动效应。

5)游客组织功能:中心以其初步形成的站点布局及票务系统、多渠道的宣传手段、有针对性的游客保障措施,有效地发挥了游客组织功能。

6)节假日、黄金周游客分流功能:节假日、黄金周常常造成交通、景区(点)人流过于集中,中心的运营能分流部分游客,均衡各景点游客,合理拉动假日经济,丰富市民的假日休闲活动。

7)已成为推动长三角旅游合作的重要平台
中心的建立受到江浙沪两省一市领导及业界的关注,成为江浙沪三地旅游合作框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中心与江浙两省已建成或在建旅游集散中心,在售票联网、线路组合和相关服务等方面实现
了对接,推动了长三角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3.特色理念
宗旨
游客至上服务第一经营思路
独辟蹊径,做同行想不到的;大刀阔斧,做同行做不了质量方针
以人为本、诚信规范、优质服务、取信于民员工精神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使自己了解游客,让游客选择我们创新模式形成独有特色
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的运行以“班次频、线路广、景点多、购票便、车况好、服务优、价格惠”和毋需预约,随到随走的自助游形式为特点。

这与中心特有的管理体制和独到的经营模式密不可分。

1.特有的管理体制
中心主要负责本市旅游景点间旅游线路的组织、规划、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为保障市府实事项目的实施运行,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于1999年9月全额投资成立了上海旅游集散站,具体负责旅游线的咨询、售票、发车、游客的候车等日常工作,搭建便民、利民的公益性公共旅游服务平台,补充、完善都市旅游基础设施。

形成以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为主导、上海旅游集散站为主体的两级管理体制。

2.独到的经营模式
上海旅游集散站在保障落实政府公益性服务功能之后,参与微利的经营项目,以经营利润维持日常支出和企业的发展,并用利润分配方式向中心返还收益,以确保上海旅游集散中心管理资金的来源。

3.与时俱进形成特有优势
在实践中,中心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拓展优势,经过多年来诚信经营的积淀,中心已经在业界得到了广大同行的认可,形成自己特有的优势。

1)票务优势:为了方便游客,增强旅游线的旅游特色,从1999年开始,经同景点、运行车队的协调,中心逐步推出了“来回车票+景点门票”为基本内容的旅游套票。

即一个游客在上海旅游集散中心买到某景点的旅游套票后,就可以乘坐旅游车到景点,旅游结束后再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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