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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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鲁教基字[2006]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06.04.19
【实施日期】2006.04.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鲁教基字〔2006〕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随着我省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我省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以下简称“减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个别地方的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工作
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减负”工作
青少年学生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面提高中小学生素质,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

积极做好“减负”工作,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这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责任,也是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一定要充分认识“减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二、“减负”工作的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对课程的管理。

各中小学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和国家、省课程计划组织教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删课程和增减课时,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

(二)积极改进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

摒弃满堂灌、“填鸭式”等落后的教学方法,倡导主动参与、启发式的学习方式。

尊重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教师要认真研究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做到精讲精练,把问题解决在课堂上,最大限度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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