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word资料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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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良好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专项奖的分别加分4、3、2分;
2、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本省、本市表扬的分别加分3、2、1分。
3、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结算收入将作为企业(机构)计分及排名的依据之一。
分值以同类建筑业企业或中介机构的最低等级资质(资格)产值标准为10分起评,按该企业(机构)实际完成数额同比增减。
二、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主体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一)
2、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详见表二)
3、对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二级或二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三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4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追加记分3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四级(不含四级)以下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记分2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1分;
(5)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记分2分。
表一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表二建筑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记分标准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生气,就是拿别人的过错来惩罚自己。
原谅别人,就是善待自己。
2、未必钱多乐便多,财多累己招烦恼。
清贫乐道真自在,无牵无挂乐逍遥。
3、处事不必求功,无过便是功。
为人不必感德,无怨便是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