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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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在建工程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要作纳税调整处理
4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一篇文章《业务招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读来很有意思,在实践当中我们也接触多类此情形,企业将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入在建工程,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管理费用10万元,并调整企业会计利润减少10万元,以此再作业务招待费比例扣除的限额计算。
在目前来讲,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企业所得税法,皆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不得计入在建工程,只是在核算科目介绍时,说明管理费用(金融企业为业务及管理费)的内容是包含业务招待费,但在建工程是否必然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在支出配比的情形之下,同时也有预算考虑的问题,企业多有存在这种归属分类业务招待费的情形,我们的处理倾向于合并调整,但不动纳税人的利润表,同时也允许纳税人之后通过折旧的计提。
1、当期全入费用的纳税调整,如业务招待费发生10万元,限额为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
2、当期分别计入在建工程与管理费用,如在建工程4万元,管理费用6万元,限额1万元,纳税调增9万元,但是4万元并非在当期利润表中,在之后折旧年度内如20年摊销掉,合计是利润表中扣除10万元。
从纳税调整的角度,不建议去调整纳税人的利润表,税法上已对业务招待费合并进行了调整处理,其实已达到目的。
如上是我们的一点理解,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