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值勤工作人员职责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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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值勤工作人员职责范本
1、主持交警大队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上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大队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交通管理工作方案和布置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
3、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抓好队伍的教育管理。
4、根据大队的工作情况和特点,组织安排日常勤务,落实岗位责任。
5、掌握本辖区道路交通情况,定期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管理对策。
6、主持召开大队办公会议,组织召开业务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要求和布置任务,并检查督促落实。
7、坚持民主集中制,维护班子团结,合理调整班子分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导员工作职责
1、主管队伍建设,协助大队长完成各项业务工作。
2、抓好队伍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民警认真学习__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民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组织民警进行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4、负责队伍廉政建设,检查督促防腐保廉措施的落实,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督办。
5、深入基层中队调研,召开民警思想状况分析会,掌握队伍的思想动态,做好八小时以外的管理。
6、抓好党组织建设,做好党员教育和培养发展工作。
7、组织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挖掘先进典型,审核上报先进事迹材料。
副大队长工作职责
1、协助大队长、教导员的做好大队各项工作。
2、按照大队领导班子工作分工,抓好分管的秩序管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事故处理、文秘宣传、执法质量等业务工作,并定期向大队长汇报分管工作情况。
3、抓好挂点中队的管理,定期到挂点中队检查督导,指导中队开展好各项业务工作,坚持深入一线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向大队提出合理建议。
4、按照大队计划任务安排,抓好具体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
5、熟悉辖区交通状况,研究管理对策,提出合理性建议,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辖区道路交通秩序良好和安全畅通。
6、配合教导员做好民警政治思想教育工作,经常性同民警交流思想,关心爱护民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
公安值勤工作人员职责范本(二)第一条为规范保安人员值勤行为,保证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勤务,每日____小时值班。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公司警卫班、安保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维持公司治安秩序,预防、警戒安全事故发生。
(二)对公司及行政办公场所突发事故应急处理。
(三)对进出公司外来人员的治安管制、联络登记事项。
(四)对进出公司车辆的管制事项。
(五)对进出公司物品的查验及放行。
(六)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
(七)其他交办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保安人员要恪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尤应严守下列准则:
(一)严格遵守《出入厂管理制度》。
(二)绝对服从上级命令,认真执行任务,不得偏袒徇私。
(三)平时应谨言慎行,执行任务时注意礼貌,不亢不卑。
(四)勤务中应整肃服装仪容,对于应急及防身器具等要经常佩带或储备齐全。
(五)勤务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紧急事件要临危不乱,果断敏捷,作妥当
处置。
(六)勤务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或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七)要熟记厂内各处水、电、燃料开关、门锁部位及消防器材放置地点,熟
悉安全警卫设备的使用。
重要部位如有不安全隐患,及时通报总务部。
(八)严格按规定查验出入厂人员、物品、车辆,未办妥出入厂手续者一律不
准出入。
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危险或易燃易爆品入厂。
(九)交换班时,应将注意事项交代清楚,并将勤务中所见重要事项或事故,
记入“保安日志”。
第六条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对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考勤卡进行纪录,监督
值班人员的考勤。
第七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应切实查验“请假单”或有关证明,并在“人员出入厂登记薄”中记录。
各级人员事、病假之核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列表送警卫班、安保部。
第八条当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禁止会客。
第九条查获离厂人员携带公物且无有效证明或携带不明来历物品时,以下列程序处理:
(一)扣留物品。
(二)记录携带人所属部门、姓名、时间、地点。
(三)由携带者书写事由,注明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四)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报安保部主管处理。
第十条禁止来宾携带照相机、摄影机进厂。
遇有特殊情况须携带者,应报行管总监批准。
第十一条紧急事件发生时要处变不惊,冷静处事,以最有效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判断情况尚可控制时,应速采取行动,并报告安保部。
(二)判断情况无法控制,立即报告安保部主管外,应急速通报有关单位。
(三)日间灾害急报安保部主管,夜间灾害急报派出所、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二条近邻发生灾难时,应将所知及对事态发展趋势的判断,迅速通报安保部主管。
第十三条本准则如有未尽事宜,可执行相应制度。
第十四条本准则由总务部制订并监督检查,报行管总监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准则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