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巾帼文明岗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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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巾帼精神,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院巾帼文明岗”是指在医院范围内,由女职工组成的,以
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为主要目标的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参加、公开评选、严格管理、
持续改进的原则。

第四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由医院妇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
院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设立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
检查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

第六条红领巾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组织评选和表彰优秀医院巾帼文明岗;
(三)对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四)对医院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五)组织开展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培训、交流和推广活动。

第七条医院各相关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
(二)医务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医疗技术培训和服务技能提升;
(三)护理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的护理技术培训和服务规范指导;
(四)后勤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的物资保障和服务环境改善;
(五)宣传部门负责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宣传活动和新闻发布。

第三章创建条件
第八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条件:
(一)岗位设置合理,人员结构优化,女职工比例达到一定比例;
(二)岗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岗位服务态度良好,服务质量高,患者满意度高;
(四)岗位创新能力强,能够不断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五)岗位成员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章创建程序
第九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创建程序:
(一)自愿报名:符合创建条件的岗位向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二)资格审查: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岗位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评选: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选委员会,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岗位进行评选;
(四)公示公告:对评选出的医院巾帼文明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五)命名表彰:对公示无异议的医院巾帼文明岗进行命名表彰。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管理:
(一)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当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二)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当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素质;
(三)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应当接受医院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岗位资格。

第十一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岗位成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团队协作、创新能力和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二)考核方式: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岗位资格。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奖励:
(一)对获得医院巾帼文明岗称号的岗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二)对在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惩罚:
(一)对违反医院规章制度的医院巾帼文明岗成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二)对在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岗位,取消其医院巾帼文明岗称号。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医院巾帼文明岗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规定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巾帼文明岗(以下简称“巾帼岗”)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树立医院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内所有设立巾帼岗的科室、部门及个人。

第三条巾帼岗是以女职工为主体,以提升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展示女性风采为目标,在医院内部设立的一种特色服务岗位。

第四条巾帼岗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至上;
(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三)注重实效,持续改进;
(四)创新形式,提升品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医院成立巾帼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巾帼岗的规划、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巾帼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巾帼岗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评选、表彰和宣传巾帼岗先进典型;
(三)协调解决巾帼岗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对巾帼岗进行考核,提出改进措施;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巾帼岗建设工作。

第七条巾帼岗负责人及成员职责:
(一)负责巾帼岗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
(二)制定巾帼岗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组织开展巾帼岗活动,提高服务质量;
(四)加强巾帼岗成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定期向上级汇报巾帼岗工作情况。

第三章巾帼岗建设标准
第八条巾帼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三)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良好的服务态度;
(四)有良好的服务环境和工作氛围;
(五)有特色的服务项目和品牌形象。

第九条巾帼岗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医院规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耐心,尊重患者,关爱患者;
(三)服务环境:整洁、舒适、安全,符合医院卫生要求;
(四)团队建设:加强成员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五)创新与发展:积极探索服务新模式,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章巾帼岗活动开展
第十条巾帼岗活动开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贴近实际,服务患者;
(二)注重实效,提升品质;
(三)创新形式,丰富内容;
(四)广泛参与,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巾帼岗活动开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优质服务竞赛,提高服务质量;
(二)组织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技能;
(三)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关爱患者;
(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健康意识;
(五)开展文化交流活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

第五章巾帼岗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巾帼岗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日常考核主要包括:
(一)服务质量考核;
(二)服务态度考核;
(三)工作纪律考核;
(四)团队协作考核。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
(一)工作完成情况考核;
(二)服务质量考核;
(三)团队建设考核;
(四)创新与发展考核。

第十五条对考核优秀的巾帼岗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巾帼岗及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医院巾帼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医院巾帼文明岗管理规定旨在提升医院服务质量,优化服务环境,展示女性风采,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希望全院各部门、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为医院巾帼岗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力量。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医院巾帼文明岗在推动医院文
明建设、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就医环境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院巾帼文明岗是以女职工为主体,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就医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目的,在医院内部设立的一个特色服务岗位。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所有巾帼文明岗的设立、运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医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医院实际需求;
(二)注重发挥女职工的优势,体现女性特质;
(三)注重岗位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四)注重岗位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

第五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开展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三)优化就医环境,提升患者满意度;
(四)关爱弱势群体,提供人性化服务;
(五)参与医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展示巾帼风采;
(六)开展岗位创新,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成医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岗位人员要求
第六条医院巾帼文明岗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二)热爱本职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
(三)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服务意识;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之间;
(五)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医院巾帼文明岗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
(一)岗前培训:包括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服务礼仪、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二)在岗培训: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心理素质等方面的培训;
(三)专项培训: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开展针对性培训。

第四章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医院设立巾帼文明岗管理办公室,负责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考核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政治思想考核:考核岗位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二)业务能力考核:考核岗位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
(三)服务质量考核:考核岗位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
(四)工作表现考核:考核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成效、团队合作等。

第十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考核采取以下方式:
(一)定期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人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二)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三)民主评议: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征求患者、同事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医院巾帼文明岗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二条医院对表现优秀的巾帼文明岗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
(一)颁发荣誉证书;
(二)给予物质奖励;
(三)优先考虑评优评先;
(四)推荐参加上级组织的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医院对表现不合格的巾帼文明岗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责令整改;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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