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关于长江旅客运输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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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关于长江旅客运输价格有关
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0.11.21
•【文号】计价格[2000]2140号
•【施行日期】2000.11.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关于长江旅客运输价格有关问题的
批复
(计价格[2000]2140号)
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长江旅客运输价格的紧急请示》(长航总运发[2000]第471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发挥价格杠杆对运力的调节作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决定自2000年12月1日起,放开你公司经营的长江旅客运输价格。
具体价格由你公司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报交通部和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