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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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____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____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
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变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
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____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
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____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发布的《____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莆田市殡葬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境内所有殡葬服务机构、殡仪设施、墓地和墓穴。
第三条殡葬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理、安全文明、节俭和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行业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殡葬设施和服务
第五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丧事咨询、灵车服务、遗体处理、丧葬用品供应等基本功能。
同时,应当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六条殡仪馆应当具备提供灵车接运、告别仪式、遗体保管等功能,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员工。
第七条墓地应当建设在符合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地区,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保证墓穴的质量和使用的合理空间。
第八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提供规范、文明、诚信的服务,为亲属提供合理的价格。
第三章殡葬管理
第九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业务。
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及时了解亲属的意愿,做好接运和处理遗体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殡仪馆应当按照丧事需要,组织合理、端庄的告别仪式,保证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墓地应当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分配。
第十三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墓地和墓穴的安全和卫生,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并及时修缮。
第十四条殡葬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五条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和墓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殡葬服务机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墓地,可以依法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可以进行罚款、封闭墓地等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其他殡葬管理事项的具体规定,可以另行制定。
莆田市殡葬管理规定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莆田市殡葬事务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和弘扬优秀的殡葬文化传统,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莆田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事务管理。
第三条莆田市殡葬事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遗属的合法权益,注重保护环境和生态,推动殡葬事务向现代化、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殡葬事务管理应当坚持思想教育与文化建设相结合,重视思想引导和道德教育,引导社会文明风尚,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与实践。
第五条殡葬事务管理应当坚持安全和卫生第一原则,确保墓地、殡仪馆、火化厂等设施的安全卫生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殡葬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殡葬设施的规划应当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城市规划和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墓地的规划应当遵循城市主体规划,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注重生态环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殡仪馆的规划应当考虑到城市分布和人口密集区的需求,提供适当的场地和现代化的设施设备,为悼念祭奠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火化厂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具备完善的设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火化操作的安全性和环境的卫生性。
第三章殡葬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殡葬活动的组织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殡葬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按照规定进行活动,并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殡葬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活动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防止火灾、事故等风险的发生。
第十三条殡葬仪容仪表应当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的要求,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殡葬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提供殡葬业务的咨询、登记、查询等服务,方便群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殡葬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类业务的操作规范,确保殡葬活动的科学有序进行。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殡葬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七条殡葬事务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殡葬事务管理部门可以采取责令停业整顿、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莆田市殡葬事务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其他行政部门可以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