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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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刚、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
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17
【案件字号】(2019)黔03行终4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黎光勇方兵王伟
【审理法官】黎光勇方兵王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刚;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遵义市公安局
【当事人】陈刚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
【当事人-个人】陈刚
【当事人-公司】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遵义市公安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盛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晓盛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晓盛
【代理律所】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陈刚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户籍所在地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1:29:15
陈刚、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黔03行终423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刚。
委托代理人刘晓盛,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
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珠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弟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永恒,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坤华、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遵义市公安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彭容江,局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刚因行政强制隔离戒毒一案,不服播州区人民法院(2019)黔0321行初232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刚于2020年1月16日以其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已变更为社区戒毒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陈刚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黎光勇
审判员方兵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瞿胜黎
书记员张枝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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