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整改意见切实强化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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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整改意见切实强化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8.05
•【字号】黔府办发[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督查组整改意见切实强化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8〕8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组(以下简称国家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全省煤矿瓦斯治理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督查组在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国家督查组通过督查,充分肯定了近年来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

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法制观念、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淡薄。

二是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基础管理薄弱,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不落实,存在“三违”、“三超”、“三非”现象。

三是监管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

部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力量薄弱,人员少、装备差、经费缺,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特别是煤矿安全专业技术力量不适应实际需要。

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生产、运营。

四是隐患排查排除治理不够深入。

个别部门和企业经验不足,隐患排查力度和深度尚有一定差距,对存在问题不能全面发现和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隐患界定不清,没有建立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治理不积极。

五是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亟需完善。

企业普遍存在应急预案粗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应急预案未经过演练检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薄弱。

六是小煤矿整合技改不力。

有的地方和煤矿企业存在等待观望思想,不愿投入并积极完善相关手续进行新井建设,资源整合进度缓慢。

二、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强化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北京奥运开幕在即,今年又是改革开放30周年,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艰巨、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推动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更加饱满的政治热情,采取更加坚决有效的果断措施,把工作抓细、抓实、抓到位,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北京奥运的成功举办和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创造一个良好、安全的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从资金投入、制度建设、隐患排除、现场管理等环节狠下功夫,深入查找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确保全面实现安全生产,成为本质安全企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一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责任
五落实。

二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的建设,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聘请不同专业、不同岗位技术骨干组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缺乏、技术力量薄弱的问题。

三要进一步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煤矿、道路交通、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特种设备等行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提高服务质量,严把颁证关、换证关,确保企业合法有序生产。

(三)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督查行动工作。

一是全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延续到9月底。

从8月6日起,省19个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各县(市、区)政府、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延长时间、扩大范围、深入督查、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的要求,继续组织全省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要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对安全生产督查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二是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与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紧密结合,及时有效排查排除各类隐患,坚持“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工作要求,继续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水上安全、农机等6个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督查。

(四)认真督促被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一是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认真清理,分级排除治理。

对国家督查组提出的隐患和问题,由企业和各市(州、地)安全监管部门实行双挂牌督办制度,即企业自身挂牌整治,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实行三挂牌督办制度,即在两级挂牌督办基础上,增加省安全监管局直接挂牌督办,进一步强化对隐患排除治理的跟踪落实。

二是对隐患排查实行“编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时限,立即实施整改。

三是隐患排除要做到及时有效,凡是因工作推诿扯皮不能及时排除治理和销号的,要追究责任,
弄虚作假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又不实施整改的,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取缔关闭的要坚决取缔关闭,决不允许带重大隐患组织生产,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资源整合、提高档次,大矿托管、提高水平,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的总体思路,进一步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关闭和整合技改的步伐,加快整合技改煤矿的办证工作进度。

各地要在2008年底以前实现整合技改煤矿100%开工,完成30%-50%整合技改,形成30%-50%的生产能力。

三是省有关部门要督促各市(州、地)尽快落实我省“十一五”后三年小煤矿关闭名单。

四是进一步完善“大矿带小矿”的工作,通过大矿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指导和帮助,提高小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并支持和鼓励大煤矿采取收购、兼并、重组、控股等多种形式整合小煤矿,逐步在全省建立大煤矿带小煤矿的产业体系。

(六)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一是各地要加大投入,加快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针对可能的突发事件进行演练,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救援人员素质的目的。

二是有关部门要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三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自身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制订完善应急预案和加强演练,未建立救援队伍的企业要与临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七)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组织协调作用。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安委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保持安全生产工作信息畅通,坚决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在进行“三同时”审查时监管缺位;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证照过期、法人主体变更失效,非法组织生产;民爆物品贮存、购买、使用等综合监管工作脱节等问题,搞好联合执法,确
保执法效果。

请各县(市、区)政府将本通知印发至所属各乡(镇)政府及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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