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纳税风险(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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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80号的规定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 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 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关于发票专用章式 样的公告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 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 称,自左而右环行,如名称字数过多,可使用规 范化简称;下刊“发票专用章”字样。使用多枚 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 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基本税收法规介绍要点
一、关于合法有效凭证 二、关于价外收费并入应税收入的规定 三、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四、关于关联交易的税收征管规定 五、关于土地使用税的基本征税规定 六、关于房产税的基本征税规定
七、关于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八、关于财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九、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税务处理 十、 2009年税收自查的有关政策规定
(七)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八)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代开票纳税人 (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税务机关代 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已提供运 输劳务,取得货物运输的经营收入,需要开 具货运发票的。 (九)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广东地税对丢失已填开发票的处理意见
关于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的释义
所谓“合法、有效凭证”,是指填制内容、 方式符合有关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 证)。 其中,合法的原始凭证包括套印税务机关 发票监制章的发票以及经省级税务机关批 准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业发票和财政部 门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据以及经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认可的其他凭证。
三、关注合法有效凭证及其重点 1、本单位是否按发票使用规定开具发票; 2、本单位经营收入的折扣是否开在同一张 发票上; 3、本单位的成本项目或支付的款项是否取得合法 有效的凭证; 4、所取得的支付凭证是否有合同支持(包括收款 单位、支付事项和支付金额); 5、取得的原始发票是否经验证。
四、关注若干帐户及其重点 “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及“其他业 务 收入”、”营业外收入”等帐户记载的经济 事项 及款项,有否属于营业税、增值税所规定的 价外收费,其价外收费是否已并入应税营业 额或销售收入。
(四)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对其自领 取执业证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 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应领取而未领取执业证照临时经营的,按规 定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的纳税 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六)已办营业执照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纳 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税收审计的难点
一、随着税收征管模式的改变,纳税人与税收征 收单位的沟通有距离,有关的税务处理不能得到及 时的确认; 二、在信息化时代,税收政策文件基本上都在网 络上向社会提供,纳税人只能自行关注政策的更 新,税收政策的传递方式和理解,影响了审计人员结 合新政策提供调整运营模式建设性意见的时效性;
三、税收政策变动频繁,有的出台政策甚 至没有上位法的支持。 四、纳税人与税务征收机关对具体经济事 项适用税收政策的理解不一致时,由执行单 位自由裁量,因此而被查补税款、课征滞纳 金和被处罚款。
一、关注本经营单位涉及的税种及其重点 1、经营中涉及的若干税种是否都了解; 2、经营中涉及的若干税种是否都已全部依时、 按章纳税; 3、有否适用相关税种的免税政策; 4、适用的免税政策(包括财产损失)属于审批 型还是备案型;
5、享受审批型或备案型免税政策的审批手续或 备案手续是否已办理; 6 、跟进已办理审批手续或备案手续的现 状,是停留在“回执”阶段还是已取得批文或备 案通知书; 7 、免税(或财产损失)处理是否正确; 8、有否在税收政策变动的时点上及时调整 税务事项。
二、关注涉及经营项目的合同及其重点 1、是否关注所有经营项目合同的签订(提供于税 务检查的重要法律文件); 2、纳入合同条款中的收入项目表述是否符合实 际; 3、合同条款中是否约定了索取收入的时点; 4、合同条款中约定索取收入的时点是否已取得收 入;
5、已取得的收入是否已依照规定缴纳了有关的税 款(除主营收入,还有赔偿金等其他性质的价外收 费); 6、未在约定收入时点取得收入是否已按该 时点确认某税种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 7、是否履行了合同所载的经营金额; 8、是否已按合同所载收入全额申报纳税。
五、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其重点 1、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中有 无被披露事项,其披露事项有否进行跟进处 理; 2、当年已发生支出的经济事项,虽未取得 合法有效凭证,当年是否已作账务处理; 3、当年已作账务处理的经济事项,在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报告报出期限前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六、关注经营过程中的仲裁、诉讼案例及其重点 1、仲裁、诉讼案例的仲裁意见或判决书中的内容 是否涉税; 2、仲裁意见或判决书中的内容是否必须表达且对 己方处理的经济事项有利; 3、仲裁、诉讼案例中被执行赔偿的款项是否取得 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价外收费并入应税收入的规定
(一)增值税规定 1、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 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 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 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 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 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 不包括在内:
注:广东地税、广州地税都有进一步的贯彻 意见,提请关注征收大厅的宣传资料、有 关的网站及短信提示。
关于发票换票证的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 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 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 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 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 缴的消 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 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风险存在的成因
一、企业相关经办人员的工作疏忽; 二、企业内部的部门之间或分支机构与总 机构情报沟通不及时; 三、企业对税收政策把握不准或对本行业 相关领域的税收政策了解不透彻; 四、企业对是否应履行纳税义务缺少检 测;
五、企业对税收政策的运用和执行不到 位,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六、企业对纳税人的权利不了解,无法维 护本单位利益; 七、企业接受税务机关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 等等。
(二)营业税规定 1、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 2、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 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 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 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
合法有效凭证现行的效用
合法有效凭证,是财务会计人员登记会计 信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其所记录 的支付款项, 是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 是抵扣营业税应税营业额的计算依据; 是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依据; 是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或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 依据。 可见,合法有效凭证与纳税人的纳税风险息息相 关。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 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 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 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 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 专用章。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 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 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 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 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 票。
广州地税代开发票的范围
(一)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 发票使用范围的业务收入(包括转让无形资产、销 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经营收入等),需要 开具发票的。 (二)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 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外地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 的,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审计与纳税风险
纳税风险的定义
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 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损 失。 一般表现为: 因涉税业务处理的不准确,可能造成当期 或未来多交税款或少交税款,多交税款使本 单位无谓增加税收负担或增加资金占用成本,少交 税款则可能被税务部门查处被罚,被课征的滞纳 金(可能还有罚款),其损失远远超过使用留置资 金节约的成本,并且有可能在评价企业的诚信度时受到影 响。
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 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X年X月X日开 具XX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 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 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 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 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 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 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发票专用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 字体为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字高 4.6mm、字宽3mm;纳税人名称字高 4.2mm、字宽根据名称字数确定;纳税人 识别号数字为Arial体,数字字高为3.7mm, 字宽1.3mm。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 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关于发票的基本概况
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改后 的发票管理办法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发票的开具有明确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 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 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 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 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 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形成税收风险的内部因素
企业管理层纳税意识不科学 企业纳税风险观念缺失 企业办税人员非专业性 企业内部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形成税收风险的外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素
外部经济环境多变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复杂 我国税务执法水平不高 我国税法宣传渠道不畅通
税收审计的重点与难点
为防范纳税风险和追求利益的最大化,税 收审计选取的重点拟有下面的几点: 一、关注本经营单位涉及的税种及其重点 二、关注涉及经营项目的合同及其重点 三、关注合法有效凭证及其重点 四、关注若干帐户及其重点 五、关注企业所得税汇算的清缴及其重点 六、关注经营过程中的诉讼案例及其重点
营业税实施细则对合法有效凭证的列举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 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 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 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 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 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 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 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 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