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令修正教师请假规则条文对照表(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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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14教育部令:修正「教師請假規則」條文對照表
本次各條文之修正重點:
第3條明文規定女性教師得於「分娩前」、「請畢產前假」,必要時得提前申請「部份娩假(21日)」。
第9條育嬰留職停薪教師,回到校園後,若直接擔任學校行政職工作,其「年資得併記」,即不將其視為「初任教師」,以利其接任行政工作後,休假天數之採
計。
【此處僅明訂「育嬰留職停薪教師」,那同樣是「進修留職停薪教師」呢?是
否亦同樣比照辦理?因為進修留職停薪回校後,直接接任學校行政工作之教
師,則會依同辦法第8條,被視為「初任教師」,而於其甫回校園即接任行政
職工作之當年,並無任何休假天數可以請~~!】
第12條原條文文字「除……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
」易受到錯誤解讀……。
第13條女性教師提前申請娩假時,學校人事或縣市政府要求其需檢附「標註:即將分娩」文字之醫師證明書,徒增雙方之困擾!修正後即明文規定「女性教師提前
申請娩假時,得不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