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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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划分
刘志刚
【期刊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18)004
【摘要】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总体上可以分为七个历史时期。

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总体思路是: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但是,由于《立法法》所提供的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方法、划分标准、划分技术等没有能够实现和划分思路较为妥当的衔接,以至于前述划分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思路最终没有得以完全落实。

《立法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方法是:对中央的专属立法事项作出列举性规定,对地方的立法事项作出原则性规定,并不作具体的罗列。

该种划分方法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通过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限进行划分不太现实,通过《立法法》等法律对其进行划分需要诠释其合宪性问题。

【总页数】13页(P33-45)
【作者】刘志刚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J], 许安标
2.怎样把握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限,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J],
3.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深化税收管理体制改革 [J],
4.中央和地方权限的划分 [J], 郑宝祥
5.论中央和地方职能与权限的划分 [J], 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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