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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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0.04.03
•【文号】财公字[2000]31号
•【施行日期】2000.04.03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中国博士后
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财公字〔2000〕31号)
人事部:
你部《关于报请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函》(人函〔2000〕3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部正式印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二000年四月三日附件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财务管理,促进博士后科研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结合博士后工作特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民政部注册,负责博士后基金管理和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土后科学基金财务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拟定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方法,对基金会各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基金预、决算管理,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收支情况,保证基金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基金运筹增值工作,扩大基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负责基金会资产管理,确保各项资产的安金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国家财政、审计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基金本金管理
第五条博士后基金本金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各类捐款和利息回存等组成。

第六条博士后基金本金不得直接列支使用,每年资助金、管理费等各项开支按规定由基金本金利息等收入支付。

第七条由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含由利息回存本金部分)必须存入国家银行或以购买国库券等无风险方式运作,确保基金本金的安全。

由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含由利息同存本金部分,可以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依法采取适当运作形式,获取较大收益。

但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
券及其他风险性投资。

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可以按出资方指定的方式依法使用资金。

第八条严格基金本金运作项目的审批制度。

使用基金本金进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须由基会会秘书长审批;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基金本金运作,须经专家论证后报博士后管委会主任和主管副部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基金本金在“专用基金--其他基金”会计科目中核算,并可设立明细科目,以核算不同性质的基金本金。

第十条基金会须定期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将基金户和管理费产合并编制财务报告

三、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基金会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编制收支预算必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

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收入预算以当年基金本金运作形成的利息等收入为限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博士后事业发展计划、管理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四条基金会年度预算报人事部审核汇总后,由人事部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基金会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得调整。

如确需调整,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四、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包括用于增加基金本金
的资金和直接列支用于补助资助金开支的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具有指定用途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包括用于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和用于其他开支的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通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即基金本金银行存款、购买国库券等产生的利息收入。

(五)捐赠收入,即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或个人捐赠用于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

(六)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七条基金会组织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八条基金会分别设立外汇和人民币基本结算帐户,各项收入要及时入帐,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五、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基金会的支出包括:
(一)资助金支出,即按规定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支出。

(二)管理费支出,即基金会为管理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三)大型活动支出,即围绕博士后工作开展的大型宣传、展览、表彰、会议等的支出。

(四)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条资助金支出管理
(一)资助金的开支范围、资助等级以及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执行。

对于捐赠的资助金,捐赠方有限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要求办理。

(二)基金会应加强对资助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采取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等办法。

第二十一条管理费支出管理
(一)管理费支出采取逐年核定,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具体额度由科技部,财政部核定。

管理费按季以拨款形式从基金户转出,单独设帐,单独核算。

(二)管理费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基金会正式在编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支出;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支出。

基金会医疗基金,按照基金会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标准在管理费中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并参照国家公费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三)管理费支出由基金会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专人审批。

各项开支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不得擅自违反。

六、结余分配管理
第二十二条结余是博士后基金会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预算年度增加基金本金的资金及利息收入,年末应如数转入“专用基金--其他基金”科目,不参与结余分配。

第二十四条专项捐赠的收支结余应单独反映,不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年度管理费收支结余,可按4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管理费收支差额。

第二十六条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从基金户转入管理费户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和使用。

七、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资产是博士后基金会占用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基金会的财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二)流动资产是指基金会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基金会应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对现金及各种存款和基金本金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升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人事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四)无形资产是指基金会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单位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仪、著作权、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基金会转让或取得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外投资是指基金会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基金会对外投资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日常办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纳入基金会管理费帐户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负债是基金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包括:
(一)借入款项,即基金会开展各项工作向上级单位、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
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即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付而暂时未付的各项款项。

(三)暂存款项,即基金会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到的代为保管或者暂时尚未确定性质的款项。

(四)应缴款项,即基金会按照规定应上缴而未缴的款项。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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