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就业市场上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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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就业市场上弱势群体的保护
【摘要】就业市场上弱势群体的凸显,贫富差距的扩大,已经成为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

能否有力地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

本文分析了弱势劳动力群体在我国的现状,并针对其成因以及对其保护的实施情况,提出了进一步保护弱势劳动力群体的对策思考。

【关键词】就业市场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一、对弱势群体的认识
1、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界定
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对弱势群体要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首次引用了“弱势群体”这个名词。

在我国劳动法律规范中没有弱势群体的概念和界定,而我国劳动法学一般将特殊群体界定为由于各种特殊原因有就业障碍或在劳动力市场上处境不利的人员,包括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等。

2、弱势群体的几个特征
(1)弱势群体应该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困难的人员,例如妇女、下岗职工、进城务工的农民等。

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下,妇女往往成为就业歧视的对象;下岗职工就业难,是因为他们大都年龄偏大。

(2)弱势群体贫困化。

弱势群体应该是缺乏基本生存保障、缺乏社会保障的人员。

下岗职工以及农民工较符合这一点。

下岗职工有限的经济来源严重影响其基本生存,在大城市生活费用、子女教育费用居高不下的状况下,有些下岗职工的家庭基本生存都成问题。

(3)弱势群体的劳动人格不受尊重,其合法权益易受侵害,法律保护力度弱。

弱势群体普遍遭受歧视,尤其是农民工在就业、劳动条件、劳动待遇上遭受歧视,他们所处的劳动环境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报酬经常被无理苛扣或拖欠,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4)弱势群体在市场上遭遇歧视和非公平待遇。

劳动力市场上的女性、少数民族、农民工等在求职和工作上都遭遇不公平待遇,歧视和非公平的对待影响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流通。

二、我国现阶段弱势劳动力群体的状况
从生理性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讲,200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达到10%,标志着我国初步进入了老龄化国家的行列;2004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
老年人口达到1.43亿,占总人口的10.97%;2008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就达到1.09亿,而且大部分为农村老龄人口。

当他们退出了劳动力市场,社会保障体系缺失或经费供给不足时,将给老人带来生存问题。

根据2006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推算,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的总数约8296万人,他们中大多数在就业、生活上存在困难,其就业比例较低(见图1),而针对残疾人的社会就业服务机构也较为滞后。

此外,贫困农村的部分未成年儿童不能就学,2008年我国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为99.5%,而初中升学率仅为83.4%,还有不少孩子不能上学或过早离校直接进入了劳动力市场。

从社会性弱势群体的角度来讲,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城市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的规模不断扩大,2006年城镇失业下岗人员数量已经达到3000万;2008年,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已经达到886万人,这其中包括一部分下岗职工、失业者、待业以及“买断”职工。

农民工是当前社会主要的弱势群体,2008年末,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

农民工进城务工,在劳动力市场上成为最大程度地被弱势化的人群,被甩到边缘地带。

当前的“民工荒”问题,实质上就是社会长期歧视农民工的一个必然结果。

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歧视和男女职业分离使妇女集中在低工资工作部分、非正式工作部分和机动劳动的队伍之中。

我国女性在就业中存在着就业率高、失业率高和高层次就业率低等性别歧视和变相的性别歧视现象。

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女性越来越成为就业中的弱势群体。

根据统计,我国女性在国企下岗职工中的比例占到60%以上。

根据2009年全国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的分析,招聘条件对于男性和女性存在一定的差距,从对劳动力的需求看,65.8%的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性别有明确要求,其中对男性的需求略高于女性。

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受歧视问题并非仅仅表现在女性就业问题上,还存在于方方面面(见图2)。

现阶段,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各类弱势劳动者伴随着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可能进一步被边缘化,其规模将会逐渐扩大,程度也会加深。

面对这样严峻的现实和趋势,解决矛盾,刻不容缓。

三、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第一,我国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利益分化和大量社会矛盾的出现在所难免。

同时,与高技术发展对比的是血汗工厂的增加和更多贫困劳动力的出现。

第二,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的进步,使许多传统产业衰落、新型朝阳产业开始崛起。

这必将淘汰一部分年龄大、技术差、文化低的劳动力,使他们成为产业革命的落后者。

第三,劳资力量对比严重失衡,私营企业劳动者弱势地位突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现象普遍,劳动者缺乏制约资方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第四,城乡发展不协调,差距大。

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城乡有别的劳
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城乡分割、城乡居民不能同享社会成果的二元体制,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难以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劳动力在从农村转向城市就业的过程中,毫无优势地在竞争中被排挤,成为城市中最无助的弱势群体。

第五,城市化进程慢,农村人口在向城镇转移时,城市不能提供足够的就业空间,将进城务工的农民排斥在外,强化了农民工的弱势地位。

四、当前对劳动力弱势群体的保护情况
我国当前对于弱势劳动力的保护主要是从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方面做了一些努力。

例如,在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上,我国《劳动法》、《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就业平等,等等。

在残疾人劳动权益的保护上,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下岗人员劳动权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政策调整。

同时国家的《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管理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失业者和下岗职工的扶持也起到了补充作用。

在未成年工的保护上,国家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等法规和文件都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童工。

基于上述弱势劳动力群体的现实情况,我国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深,目前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法律至今对弱势群体得到保护的手段及处罚措施没有作出比较完整和可操作性的规定,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五、针对弱势劳动力保护的几点建议
1、加强立法和法律法规的改革
我国对弱势群体劳动权益的法律责任规定较少,没有形成体系,致使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途径不畅通,具体操作起来较困难。

建议在立法形式上,可以通过单独立法或者专项立法的形式,制定专门针对女性、农民工或者失业者的权益保护法规,以达到在具体实施上,各类弱势群体都有法可依;在法律内容上,要提高弱势群体的劳动条件与劳动标准,保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2、严格实施和贯彻法律的相关制度规范
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健全,但更需要的是强有力的贯彻实施。

政府和执法机关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有效实施现有法律法规,执法机关还要起到法律贯彻的作用。

在市场监管中,加大劳动行政监察力度,扩大行政监察范围,严格按照要求监督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行为,及时纠正劳动力市场主体
的行为。

3、充分发挥政府在弱势群体劳动权益保护上的积极作用
(1)国家和政府要更加重视弱势群体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要贯彻执行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积极为弱势群体的救助开展实效工作。

在政治思想上,要全国上下统一,各省、市、地方全面行动,互助合作;从财政上给予倾斜,分拨资金保证对弱势群体的财力支持。

(2)深化改革,进一步规范各项制度。

首先,根据各地实情,建立起弱势群体的劳动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职业安全卫生制度、户籍制度、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其次,要深化改革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建立起广泛覆盖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劳动力的社保制度。

(3)积极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弱势群体的就业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其中介作用,在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培训服务等方面给予帮助。

为弱势群体的就业和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加强就业指导和培训,通过媒体、互联网建立统一的就业信息平台,提供及时的信息咨询和市场需求信息,帮助弱势群体就业。

4、完善工会制度,建立起劳动关系自我调节机制
维护劳动者权益、调节劳动关系不仅要靠政府,还必须通过强化群众自身的集体力量。

工会应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其主要职责,通过工会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利益,建立起一种劳动关系自动调节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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