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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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7.02
•【字号】甘水办综发[2012]109号
•【施行日期】2012.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水办综发〔2012〕109号)
各市(州)水务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参照水利部《水利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水文[2011]198号),我厅制定了《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管理,保障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水文[2011] 198号)等水利信息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会商系统)是
指省防指、省水利厅联接水利部和14个市(州)水务局、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引大管理局、相关厅直单位的视频会议会商系统,是省防指、省水利厅与各级水利部门召开异地会商视频会议的重要信息系统。
第三条国家防总、水利部机关为一级节点;省防指、省水利厅为二级节点;14个市(州)水务局、省气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引大管理局、相关厅直单位为三级节点;县级水利部门为四级节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二级、三级节点。
四级节点参加二级节点组织的视频会议会商时须遵守本办法。
三级节点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节点的视频会议会商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二级节点组织召开的异地视频会议由省水利厅办公室或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审批,其中有关抗旱防汛的会商会议由省防办审批,其他会议由省水利厅办公室审批;三级节点组织的异地视频会议由三级节点所在的管理部门审批,涉及二级节点时须报厅办公室审批。
第六条视频会议系统的运行管理遵循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本节点的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行管理部门)及职责,配备专兼结合的运行操作人员,规范视频会议系统操作规程,做好会前准备、会议保障和会议设备管理工作,保障视频会议会商顺利进行。
第七条省水利厅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负责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技术指导及二级节点的运行管理工作,并成立视频会议保障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视频会议系统相关运行管理制度,每月组织一次各节点的测试,负责二级节点设备的日常维护,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有关培训等。
第八条三级节点运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节点设备的日常维
护;负责本节点参加的异地视频会议的保障工作;参加二级节点组织的测试。
第九条各节点的网络管理部门负责视频会议的网络保障工作。
第三章会前准备
第十条会议主办单位确定主会场,其他参会节点为分会场。
第十一条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应及时制定视频会议的会议方案和操作脚本,并提交会议主办单位审核。
涉及二级节点的异地视频会议,主会场未设在二级节点时,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还应将审核后的会议方案和操作脚本提交省水利厅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组织会前测试,包括:制定测试计划,并通知所有参会分会场运行管理部门,涉及二级节点的异地视频会议,由厅信息中心组织会前测试。
一般会议应提前一天进行测试,全省会议应提前两天进行测试,为抗旱防汛的应急会商可随时测试。
第十三条各会场运行管理部门接到会议通知后,要及时自查本节点的视频会议系统,严格按照要求参加测试工作,测试中统一服从主会场的指挥。
第四章会议保障
第十四条会前,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到岗,开启设备并检查设备工作状态,会议开始前1小时接受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的点录。
第十五条会议期间,各会场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议脚本操作,实时监控本会场声音、图像效果,发生故障时,要听从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禁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会议结束后,首先由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断开整个视频会议系统,各分会场确认系统断开后,方可关闭本会场相关设备并填写会议记录文档。
主会场运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完成会议实况的录制、存档工作。
第五章会议室与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各节点应配备不少于两人、且相对固定的运行操作人员,主要负责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及会议室相关设施进行维护和管理,按照要求统一制作、摆放单位标识。
省抗旱防汛会商中心(厅二楼会议中心)未征得视频会议保障小组同意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八条为加强对视频会议会商系统的规范管理,厅信息中心编制了《甘肃抗旱防汛视频会议会商系统IP地址分配表》(见附件一)。
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必须建立设备配置参数档案和备品备件资料档案,加强对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管理权限控制和设备参数配置管理,不得擅自更改视频会议终端的IP地址、区域名称及其他技术参数。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积极参加厅信息中心组织的视频会议测试,做好测试记录(格式见附件二)。
第二十条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新增或变更视频会议系统设备时,应保证与现有系统的互连互通;视频会议系统向下级节点延伸时,主要设备的选型须与原系统设备兼容或一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各节点运行管理操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将联系方式(姓名、部门、职务、职称、工作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应做好每次会议的有关统计工作。
对于二级节点组织的会议,各参会节点应于次日将会议情况报厅信息中心(格式见附件三);对于本节点组织的会议,运行管理部门应于每月初将上月会议情况报厅信息中心(格式见附件四)。
第七章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议期间,严禁将尚未经过测试的全向麦克接入视频会议系统,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视频会议系统操作间。
第二十四条会议期间,各分会场应严格遵守会议议程,按顺序发送双流,严禁提前发送。
第二十五条会议期间,因分会场故障而影响会议正常进行时,主会场应立即中断与该分会场的连接,待故障解决后,由主会场将该分会场重新呼入会中,严禁分会场主动呼叫主会场。
第二十六条各节点运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会议内容。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对会议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