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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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8
•【字号】鞍政办发[2010]84号
•【施行日期】2010.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鞍政办发[2010]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要求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的总体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292元调整为330元;海城市城市低保标准由244元调整为272元;台安县、岫岩县城市低保标准由194元调整为222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标准由1720元调整为1900元;海城市农村低保标准由1610元调整为1800元;台安县、岫岩县农村低保标准由1510元调整为1700元。

(三)城区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由4000元调整为43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
2600元调整为2820元;海城市、台安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800元调整为31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2020元;岫岩县集中供养标准由2500元调整为286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2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低保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所需新增资金,由省、市、县(市、区)共同承担。

三、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108号)精神,适时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

四、工作要求
此次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省、市党委和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

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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