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调度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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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调度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确保煤矿生产运营的安全、高效、有序进行,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调度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的方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调度方案,确保煤矿运营的安全可靠。

第三条煤矿调度管理分为日常调度管理和紧急情况调度管理两个方面。

日常调度管理主要包括生产计划编制、车辆调度、设备维护管理等;紧急情况调度管理主要包括突发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执行等。

第四条煤矿调度管理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煤矿调度管理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调度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二章生产计划编制
第六条煤矿生产计划应以追求安全、高效、经济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综合考虑矿井资源、设备状态、人力资源等因素,制定全年、季度、月度、周度和日度的生产计划。

第七条煤矿生产计划应根据市场需求、企业资源情况和矿井生产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产量目标,确保生产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煤矿生产计划应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保证煤矿生产运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生产计划不合理而导致的生产中断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煤矿生产计划应及时、准确地向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传达,并确保生产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第十条煤矿生产计划应进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计划内容,提高生产计划的精确度和灵活性。

第三章车辆调度
第十一条煤矿车辆调度应科学安排车辆的使用,减少空载和重复载运,提高车辆利用率和运输效率。

第十二条煤矿车辆调度应提前计划,并根据生产计划和车辆数量进行合理配置,确保车辆调度的顺畅进行。

第十三条煤矿车辆调度应充分考虑矿井道路条件、车辆装载能力和矿区运输需求,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

第十四条煤矿车辆调度应加强对车辆的监测和管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煤矿车辆调度应与煤矿生产一线和供应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确保煤炭的及时供应和运输。

第四章设备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煤矿设备维护管理应充分考虑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煤矿设备维护管理应制定健全设备维护计划,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检修,及时消除故障。

第十八条煤矿设备维护管理应加强对设备的巡视和检测,及时发现设备存在的问题并进行修复。

第十九条煤矿设备维护管理应建立设备维修记录,对设备的维修情况进行跟踪和分析,提高设备维修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条煤矿设备维护管理应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突发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煤矿突发事故处理应立即启动紧急预案,明确事故处置责任人和处置流程,做到迅速、有序、科学的处理事故。

第二十二条煤矿突发事故处理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信息搜集和传递的效率,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第二十三条煤矿突发事故处理应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记录,对事故的原因和处置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高事故处理的效果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煤矿突发事故处理应加强对事故的防范和预警,提高事故的发现和处理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六章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五条煤矿应急预案执行应根据预案内容和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况进行组织和安排,确保预案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煤矿应急预案执行应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明确责任人和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煤矿应急预案执行应加强对应急演练的组织和监督,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八条煤矿应急预案执行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做好事后总结和经验反馈工作,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和效果。

第七章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九条对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机制,确保调度工作的规范、科学和有效。

第三十条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应充分听取各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工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一条煤矿调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应加强对煤矿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煤矿调度管理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煤矿调度管理人员,根据违规行为的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煤矿调度管理人员对生产安全和生产效率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煤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是煤矿调度管理规定的一份范文,仅供参考。

实际制定和执行时应结合煤矿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实施。

煤矿调度管理规定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六条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第一节事故汇报
第九条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____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____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____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
第十一条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____小时以上(包括____小时)的。

(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____小时以上(含____小时)的。

(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____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____小时及其以上的。

(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____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

(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

(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

(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____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____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六)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____小时的。

第十五条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

(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

(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

(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____分钟的。

(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____分钟的。

(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节抢险处理
第十六条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七条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八条对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矿)值班调度员接事故汇报后,立即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和安排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反馈到矿调度所(基层单位)并督促执行。

(三)由矿调度所负责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传公司调度中心备查。

第十九条各矿医院(所)在接到抢救工伤的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初诊结束后,____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各矿医院(所)要将工伤治疗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一条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抢救调度命令后,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公司(矿)值班领导负责当日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处理工作。

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公司机运管理部(矿机电科)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公司生产技术部(矿技术科)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测部(矿地测科)负责。

(四)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局(矿安监处)负责。

第三章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一节生产调度
第二十三条交接班时必须将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领
导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条接班后及时跟踪调度上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做
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班中全面调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系
统运转状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领导交办事项要重点调度。

重点调
度应做到:
(一)高瓦斯区域
1.每次通风排查会议所提出的重点头面,必须进行跟踪调度。

2.遇瓦斯超限时,必须调清瓦斯超限的时间、地点、范围,瓦斯
浓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汇报、处理,做好原
始记录。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调清现场实际情况、进度
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记录。

(二)水文异常区域
1.临近采空区、断层破碎带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和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调清工作面的进度、采高、顶板和地质变化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2.出现水患(异常)时,必须要求现场停止作业、撤出威胁区人员,调清出水的时间、地点、出水量、水温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时汇报处理,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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