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离线通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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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离线通报制度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了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离线定义
本制度所称离线,是指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未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行踪情况。
第三条离线通报内容
离线通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矫正期限等;
(二)离线时间、离线地点;
(三)离线原因;
(四)离线期间采取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事项。
第四条离线通报程序
(一)社区矫正对象离线后,司法所应立即启动离线通报程序;
(二)司法所应当在得知社区矫正对象离线后24小时内,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离线通报表》;
(三)司法所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离线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社区矫正对象的离线证明、相关人员的证言等;
(四)司法所应当在离线情况解除后,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离线解除情况,并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社区矫正对象离线解除通报表》;
(五)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所的离线通报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离线通报责任
(一)司法所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防止社区矫正对象离线情况的发生;
(二)司法所应当在得知社区矫正对象离线后,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通报;
(三)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所的离线通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离线通报制度的落实。
第六条离线处理
(一)社区矫正对象离线期间,司法所应当采取措施,查找其下落,并及时通知其家属;
(二)社区矫正对象离线期间,如有重新犯罪等严重情况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三)社区矫正对象离线期间,如能自行返回,并取得司法所认可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惩戒;
(四)社区矫正对象离线次数达到规定次数的,司法所应当依法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
第七条离线通报记录和归档
(一)司法所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离线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归入其个人档案;
(二)离线通报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不得隐匿、篡改、销毁。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条实施日期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此之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