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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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
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7
【实施日期】2017.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2017〕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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