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津河西政办发〔201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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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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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河西政办发〔2017〕17号
各街、局、公司,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1日
河西区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加强品牌战略实施力度,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天津市名牌产品,全面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河西区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7〕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并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的企业。

第三条天津市名牌产品企业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称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专项拨款,用于奖励本区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奖励工作由区市场监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名牌战略的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拨付、监督管理。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和使用,遵循公开、公正和企业直接受益的原则。

第五条本区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名录,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公告、天津市名牌产品证书为准。

天津市名牌产品的申报工作,按照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规定开展。

第六条对同一种产品首次获得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区政府奖励10万元。

获天津市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不再奖励;复评为天津市名牌产品且未享受过区政府一次性奖励的企业,复评完成后按上述规定予以补齐奖励。

第七条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填报奖励资金申报表,经区市场监管局初审;由区市场监管局上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区财政局按照奖励标准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该企业。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使用按照1:1的原则,用于名牌产品的宣传、企业技术创新和奖励创牌工作先进个人。

企业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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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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