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青少年刑法犯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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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青少年刑法犯罪案例
1\在17周岁时犯有盗窃罪,后案发被捕,在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审判时,杨某已满18周岁,法庭对本案
应当公开审理
我的理由同样为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其第二款:十四岁以上满十六岁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这里所说的年龄应当指的是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非作案时的年龄。

作案时的年龄只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定的不适用死刑密切相连,也就是说只与实体挂钩。

而其余的年龄却是与诉讼程序密切联系,例如是否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是否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以及审理时是否公开。

在本案中,17周岁犯盗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由于其在开庭时已满18周岁,如果不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都应当开庭审理,并且不需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2\未满18周岁盗窃罪怎么判偷盗一台液晶电脑
对于盗窃罪,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均应按盗窃罪定罪处刑。

盗窃罪是数额犯,达到一定的数额才可构成犯罪。

全国标准是500元起刑,经济发达的地区一般是1000元起刑。

电脑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按数额较大来算,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进行量刑。

被判缓刑的可能性很大
第二十二条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应当充分阐述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法律依据。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帮教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公诉人应当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或者胁从犯、从犯;
(三)被害人要求和解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并且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

公诉人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要剖析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原因、社会危害性,适时进行法制教育及人生观教育。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参见渔业第39条,水第49条,矿资第41条,军设第31条,科转第34条,电力第4、71条,电供例第31、41条,盗窃释第1-13条,盗额规,盗数规,盗抢规第4条,扰电释第7、8条)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参见奸释,预防未第38、39条,法未规,检未规)
肯定是三年以下
3500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标准了当然还得看看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等至于怎么量刑??肯定不会是法定最高刑三年!!!这个放心请一位好律师好好做好辩护工作再打点打点法院会有一个满意的结果争取免予刑事处罚
3\(1)甲在13周岁时放火烧了邻居的房屋,造成一人死亡和5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
(2)14岁生日的当天,甲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一路人刺伤并把其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多元;
(3)15岁时,甲伙同乙(17周岁)盗窃某单位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
(4)16岁生日的第二天,甲与乙出门闲逛,路遇丙。

因乙与丙有旧仇,乙便同甲商量好向丙挑衅,故意冲撞丙。

丙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告诉甲、乙不要过来,甲也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趁着丙不注意向丙捅去,不料正中丙的胸部动脉,丙后因大出血休克而死。

问:1、分析甲每一步的行为性质及是否构成犯罪?
2、在(3)中,甲、乙两人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即共同盗窃罪?
3、在(4)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1、甲在13周岁时放火烧了邻居的房屋,造成一人死亡和50多万元经济损失的严重后果,构成纵火罪,但不追究刑事责任;14岁生日的当天,甲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一路人刺伤并把其包抢走,包内有现金50多元,构成抢劫罪,应追究刑事责任;15岁时,甲伙同乙(17周岁)盗窃某单位价值5000余元的财物,构成盗窃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16岁生日的第二天,甲与乙出门闲逛,路遇丙。

因乙与丙有旧仇,乙便同甲商量好向丙挑衅,故意冲撞丙。

丙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告诉甲、乙不要过来,甲也抽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并趁着丙不注意向丙捅去,不料正中丙的胸部动脉,丙后因大出血休克而死。

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会判死刑。

2、在(3)中,甲、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甲、乙两人的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虽然甲因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3、在(4)中,甲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因为丙的侵害并未发生,且甲与乙有引诱行为,正当防卫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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