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3.24
•【文号】广发人字[1992]175号
•【施行日期】1992.03.24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24日广发人字(1992)175号)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组织。

第三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协助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促进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指导。

其资格审查等具体管理工作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

第五条凡申请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由社团筹备组织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成立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基金会,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批准。

登记成立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六条申请资格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团筹备组织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章程;
(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四)筹备组织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负责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该负责人政治表现的证明;
(五)社团常设办事机构的地址、电话、联系人及房产使用证明;
(六)社团筹备工作简况;
(七)成员数额;
(八)社团名称的英文书写。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载明必要的事项。

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名称,应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一般应署上“广播”、“电影”、“电视”等字样。

第九条资格审查机关在确认社团具备成立条件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

第十条非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或与广播电影电视业务范围无关的社会团体申请资格审查的,均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部有关业务司局指导其业务活动。

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进行资格审查的其它行业系统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社会团体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
(三)监督社会团体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配合民政部对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年检项目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提交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和有关材料。

凡经费由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由有关财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财务检查;非国家拨款的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提交由审计部门签署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批复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备案。

第十六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应事先将议程、方案等有关事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

第十七条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广播电影电视部人事司审查同意后,方可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