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的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法制原则、科学原则、公正原则、高效原则,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检查、消防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过程。
第六条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时,应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工程说明书、消防设施规划等。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申请人提出审查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审查通过后,应颁发消防设计审查合格证明。
第三章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设施、消防防护措施等进行检查、测试,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过程。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进行,验收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消防设施进行功能测试。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合格后,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章消防检查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检查是指消防监督机构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确认其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消防检查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维护保养情况、消防安全意识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检查发现消防问题的,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复检。
第五章消防培训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培训是指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消防培训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知识讲座、灭火器使用演示、应急逃生演练等。
第十七条消防培训内容应定期更新,根据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实施监督执法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部门联动,社会共治,主动服务。
第四条本规定适合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具备防火防烟、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功能。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造平面布置、防火防烟设施配置、消防给水、消防电源等内容,并应当经过消防设计单位的审查。
第七条消防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提交消防设计文件,并组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消防机构对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消防设计的调整和完善,并报请消防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和施工记录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前,将相关档案提交消防机构进行备案。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由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五条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时,应当检查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通道、避难层、疏散通道等是否符合要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原则。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四条建设工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消防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置、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消防技术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养员工消防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确保其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三条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对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奖励。
第六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示例2. 消防设施验收及检测标准3. 消防宣传教育材料本所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责任。
2. 消防技术标准:指被国家或地方消防部门正式发布并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建设工程的消防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加强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机构、个人,以及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防范为主、综合管理、重点防控、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坚持依法管理、突出重点,严格执法、公正办案,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安宁稳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务院消防部门是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设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工作;(二)制定和修改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办法等文件,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三)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建设工程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四)调查和处理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在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根据建造物的用途、结构、材料、高度、容积、功能等因素,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确保建造物内外消防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并具有良好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特殊性质物品存放和使用措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明确以下问题:(一)建造物的消防安全等级;(二)消防设施及其数量、类型、布置和防火间距;(三)消防水源及其容量、引水管道和泵房;(四)消防通道和疏散照明;(五)灭火器材和消防器材的种类、数目、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等。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协调、便利原则。
第二章监督主体和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2.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3. 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4.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协助国务院公安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执行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任务,职责包括:1.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2. 确定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人;3. 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培训;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5. 监督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
第三章监督措施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1.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否符合相关标准;2.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验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 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是否到位。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检查的结果应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配备专人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以下责任:1. 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任务书;2. 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确保施工方按照消防设计进行施工;3. 协调消防设施的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第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包括建筑、装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消防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灾风险评估第五条在进行建设工程前,应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包括对建筑结构、消防设施、人员疏散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六条火灾风险评估应由专业机构进行,对评估结果应进行公示,并由有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的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消防设计第八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第九条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需要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第十条消防设计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火灾风险等级确定相应的消防设施,包括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应与建筑结构设计相配合,确保消防设施的有效运行。
第四章施工管理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消防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消防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管理,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组织消防演习,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地方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消防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应注重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确保检查工作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第十七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地方公安机关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整改,确保消防安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部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社会共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四条设计单位的职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
设计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逃生设施,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
第五条监理单位的职责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进行监督,确保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六条评估单位的职责对于特种建筑和大型建筑,应由评估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评估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七条施工单位的职责施工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负责材料和设备的选择和采购。
施工过程中,应配备专职消防安全负责人,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八条验收范围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和疏散逃生设备进行检查,并进行消防实验、演练。
第九条验收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前申请消防验收,提交有关资料和技术文件。
(二)验收机构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三)验收报告应明确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状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工程,应颁发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若不符合验收要求,应责令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验收。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管理对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对象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以及其他参与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造物的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合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国家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标准;2. 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3. 指导和监督省级、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协调解决跨地区的重大、复杂消防安全问题。
省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负责组织全省范围的消防安全工作;2. 实施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检查;3. 指导和催促市级消防监督机构的工作;4. 审查和批准特殊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
市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2. 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3. 审查和批准普通建造物的消防设计文件;4. 对违法建造工程进行处罚及强制整改。
......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及其人员、监理单位及其人员、设计单位及其人员、使用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按照建造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监理、设计和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弃置消防设施、设备。
......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本规定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消防安全管理条例》3.《建造消防设计规范》4.《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验收管理办法》5.《建造施工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指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维护等过程中,依法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设计第三条【项目消防审核】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有关消防机关申请进行项目消防审核。
第四条【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括消防设计部分,明确项目的消防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施工和验收第五条【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消防要求,对施工图进行消防设计,明确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和技术性能。
第六条【施工过程监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设施施工、检验和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建筑物使用管理第七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建筑物内的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进行检验和测试。
第八条【灭火和应急措施】建筑物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灭火预案,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演练,保障灭火救援的有效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机构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消防监督机构可以依法采取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二条【法律责任】对于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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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1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为消防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组织实施,维护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的特点和使用功能,合理确定消防疏散通道、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措施。
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消防通道、消防设施设置、疏散距离等方面的规定要求。
第九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审核、消防审核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消防设计说明、消防设施配置表、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等内容。
第三章施工阶段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工艺符合消防要求。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安装、验收,并按规定进行试运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合消防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施工中的消防隐患。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时完成消防验收,并按规定向消防监督机构报告消防验收结果。
第四章使用阶段消防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使用阶段的消防监督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组织建筑物的使用,加强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主管部门
第二条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三章建设项目前期消防审查
第三条建设单位在进行施工前,需向公安机关提交消防审查申请,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第四章施工期消防监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确定的消防设施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操作性能的正常。
第五章竣工验收和消防备案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申请消防竣工
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并进行消防备案。
第六章日常管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培训,确保员工熟悉消
防应急预案和消防设施的使用。
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理
第七条发生火灾事故后,建设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扑救,
并及时报警、疏散人员。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1:建设工程消防审查申请表
2:消防竣工验收申请表
3:消防演练记录表
4:消防备案登记表
法律名词及注释:
1:消防安全通道:指建筑物内或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供人
员疏散和消防车辆通行的道路。
2:消防设施:指用于预防火灾、发现火灾、报警和进行灭火、疏散等消防工作的设备、器材和建筑物构件。
3:消防预案:指为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措施。
4:灭火器:指用于扑灭初期火灾的便携式灭火设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一篇模板范本: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防机构。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消防法规、规范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设置、布局合理,消防设备的选择、配置合适,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设置符合要求。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五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理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理应有专门的消防监理人员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消防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验收内容包括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应急疏散设施等的检查,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七章建设工程消防维护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保养内容包括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的保洁、消防通道的畅通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附件。
注释:1. 建设工程:指各类施工、装修、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
2. 消防设施:指防火门、疏散楼梯、喷淋系统等用于防止火灾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 消防通道:指供人员疏散和消防车辆进出的通道。
4. 消防应急疏散设施:指灭火器、应急照明等可以在火灾发生时提供紧急救援的设施。
第二篇模板范本:简洁风格第一章总则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活动,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坚持消防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依法、公正、科学、高效,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根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进行。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提供完整、准确、清晰的图纸和文字说明,包括建筑布置、消防设施配置、疏散通道、防火间距等内容。
(三)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审查前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及时补充完善。
第七条消防设计审查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第八条消防设计审查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在竣工后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
第十条消防验收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验收范围应包括建筑结构、消防设备、室内装修等方面。
(二)消防验收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应按照消防验收标准进行检查。
(三)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相应的验收文件,包括消防验收报告、验收图纸等。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实行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
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消防验收应按照规定时限进行,不得拖延工期。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四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方面:(一)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建设工程的消防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维护、保养。
(三)建设工程的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19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进行计划、组织、指导、监督和评估的过程。
第四条建设单位、建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当遵守本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法规和消防法规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合理布置和消防安全的有效防控。
第六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等内容,并提供详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说明。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确保消防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三章建设工程消防施工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合理组织消防设施的施工,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功能正常。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隐患。
第四章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包括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由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进行,消防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验收,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24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审查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设计,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
第三章消防施工管理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消防施工,并按照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九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消防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验收,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消防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整改。
第五章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的监督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未按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未按规定进行消防施工的;未按规定组织消防验收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由_______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是指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维护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督,以预防、控制和处置火灾事故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防火第一、综合治理,强化责任、科学管理,依法监督,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消防设计第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用途、规模、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配置和布置。
第五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消防设施的效用与安全性。
第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明确消防设施的功能、使用要求和标准,例如消防水源、灭火器材、自动火灾报警系统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考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采取适当的火灾防控措施,并明确相应的应急疏散路线和出口标志。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八条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应当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消防施工组织,配备专业的施工人员。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有效性。
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单位应对消防设施的合规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意见和报告。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组织定期的消防设施维护检查和消防演练。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维护资质,负责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并及时处理消防设施的故障。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消防设施的维修和改建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手续,经消防机构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或处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2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 号发布,根据 2022 年 7 月 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合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造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合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暂时性建造的建设活动。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谨防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会萃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 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及装修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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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2—(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3—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4—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5—(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五)消防设计文件。
―6—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8—(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9—第二十五条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