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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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
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4.12
•【字号】云政发[2002]55号
•【施行日期】2002.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云南省
“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政发[2002]5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公安厅《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云南省“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
“九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地、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消防法制建设日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
实,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逐步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明显提高,保持了全省火灾形势的基本稳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边疆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从总体上看,地区发展不平衡,消防投入不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欠帐较多,消防警力不足,消防法规体系不完善,消防知识普及率低,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不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未得到有效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突出等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状况仍未完全改变。

“十五”期间,我省消防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以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科技进步和依法管理为动力,立足于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提高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为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消防工作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多种形式群众性消防组织日益壮大;消防装备建设进一步改善,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明显提高;消防法规体系逐步完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

为实现以上发展目标,进一步加快我省消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消防法》赋予的职责,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定期督查、考评、奖惩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平衡发展,协调前
进。

要及时研究、解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消防保卫力量发展、消防宣传教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明确相关部门
职责,确保责任到位。

(二)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消防机构要当好本级人民政府的参谋和助手,积极协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灭火救援能力;建设、电信、电力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内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设部门要与公安消防机构共同把好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和验收关,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消防设施工程,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计划部门应将消防站建设等项目列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灭火工作正常开展;工商、文化、公安、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纳入经营许可的审批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把消防安全工作作为重点抓好落实;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认真履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赋予的职责,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逐级领导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做好单位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防火检查、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档案建设等项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使消防工作向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向发展,最大限
度地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

二、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抗御火灾能力
(一)抓紧编制实施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加快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步伐。

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已经制定消防专业规划的城市,要严格按规划实施;尚未制定的,要按照城市消防专业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抓紧编制实施;经济较发达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根据需要编制实施消防专业规划。

2002年底以前,玉溪、曲靖、昭通、保山、个旧、楚雄、大理、安宁、开远、宣威、思茅、景洪12个市政府所在地要完成消防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2005年底以前,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完成编制工作。

凡城市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专业规划或规划不合理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
审批。

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历史“欠账”问题,要突出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加以解决。

旧城改造、新城建设中,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一步到位,不得再欠“新账”。

全省各城市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03年以前要达到国家标准的60%,2004年达到80%,至2005年底力争达到国家标准。

(二)加快公安消防站建设。

“十五”期间,要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围绕大中城市、重点旅游地区和重点支柱产业的消防安全保卫需要加强公安消防站建设,逐步解决我省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

在昭通市、保山市、宣威市、思茅市新建4个特勒消防中队,在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大理州新建4个特勤消防大队。

在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新建3个消防大队(含3个普通消防站)。

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需要建立普通消防站。

(三)加大投入,加强公安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和营房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装备、营房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经费纳入政府正常保障体系。

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特勤消防站要配备大型举高、泡沫、干粉、照明、排烟、防化救援、救护等特种消防车辆和侦检、堵漏、洗消、破拆、防毒等抢险救援装备,普通消防站要配备中低压泵、高低压泵消防车,按照国家标准配齐个人防护装备。


2005年底以前,力争每个特勤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不少于7台,每个普通消防站的执勤车辆不少于3台,并在各地(州、市)消防支队建立空气呼吸器充气站。

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建设73个贫困县消防大队的营房设施,建成省消防总队装备器材综合仓库和云南消防模拟训练场,其他公安消防站也要进一步完善
营房、训练设施建设。

(四)建立现代化的消防通讯指挥系统,加快消防工作信息化进程。

依托“金盾工程”,2003年底以前,建成云南省和昆明市消防通讯指挥中心,2005年底以前,建成玉溪、曲靖、昭通、保山、个旧、楚雄、大理、安宁、开远、宣威、思茅、景洪、潞西、瑞丽14个市政府所在地的消防通讯指挥系统,为形成覆盖全省的消防通讯指挥网络奠定基础。

同时,建立云南公安消防部队三级信息网络,实现总队、支队、大队内部信息卫星数据联网。

加强“云南消防信息港”建设,开发消防应用软件,建成以网络宣传、信息咨询、远程消防服务为主体的社会化消防信息
通道,提高办事效率。

(五)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组织。

“十五”期间,尚未建立公安消防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的马龙、鲁甸、巧家、盐津、大关、永善、绥江、元阳、红河、屏边、永仁、双柏、元谋、永平、南涧、漾濞、江城、西盟、景东、镇沅、沧源、镇康、梁河、勐腊、德钦、维西、贡山27个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

距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经济较发达的乡(镇),应根据需要组建地方专职消防队。

生产规模大、火灾危险性大的企业应建立和巩固企业专职消防队。

城市社区、乡村、大型古建筑群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要加强对专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三、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
(一)深入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和科普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和公安消防机构密切配合,广泛、深入地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及时报道
火灾案例和消防工作先进典型,加大对消防工作热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的报道力度。

要组织好一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和大型消防主题宣传活动,拓展消防宣传的广度和深度。

公安消防站要定期向社会开放,接待群众参观咨询。

(二)建立消防教育培训体系。

教育系统要在全省中小学校普遍开设消防课程,努力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司法部门要将消防法制教育纳入“四五”普法内容;劳动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职业素质培训;昆明消防指挥学校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逐步实现向社会招生,使之成为培训消防专业人才的摇篮;各地消防支队要利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教育培训。

(三)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消防培训制度。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保卫安技干部、消防设备控制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岗位从业人员,必须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众聚集场所要加强对单位和场所员工的日常消防培训,使其明了本岗位、本工种的消防安全职责和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预防、报警、初期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等基本的消防安全
常识。

四、依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一)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执法检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追究、消防警务公开等制度,强化内外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要以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重点,做好旅游、烟草、生物工程、有色金属、电力、交通、石油、化工、通讯等重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和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大力开展“消防工作进社区”活动。

成立云南省火灾原因调查专家组,建立“云南省火场残留物理化分析鉴定中心”,做好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要落实对广大农村、居民区和授权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失控漏管。

积极稳妥地推行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

对建筑消防审核工作实行审验分离,
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积极探索利用金融、保险等经济杠杆促进建筑消防设施建设、管理的途径和办法,落实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测、维修、保养制度;引导和规范消防中介组织建设,提高消防社会化服务质量和水平;在消防产品管理上实现政企、政事分开,形成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消防产品市场,加大对消防产品流通
和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

(二)改革和加强战训工作。

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救人第一”和“练为战”的指导思想及“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消防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作战训练的基础建设工作。

要结合士官制度改革和士兵服役年限缩短的实际,制定士官和士兵的分级训练标准,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

组建云南省灭火救援专家组,建立灭火救援数据库,深化战术研究,规范各类火灾事故的扑救、处置程序和指挥要领。

科学制定灭火救援预案,不断改进灭火救援工作。

积极拓展公安消防部队的社会抢险救援职能,提高处置化学危险品泄漏、建筑物倒塌等特种灾害事故和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消防法规体系,为消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要适应WTO规则和部分领域消防管理方式变化要求,抓紧修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现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抓好群众消防组织管理、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和维修保养、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社会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法规、规章的研究制定,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以《消防法》为基本法律,由《云南省消防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章组成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使我省消防工作有法可依。

不断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严格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依法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我省消防事业健
康、顺利发展。

省公安厅
二00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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