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释《合同法》第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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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内涵--从与台湾法比较的角度解
释《合同法》第122条
李小华
【期刊名称】《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5(036)005
【摘要】大陆民法与台湾民法同属大陆法系,大陆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时,借鉴了台湾的立法及学说.但与台湾法相比,我国大陆法中的侵权责任方式有很大的不同,除台湾法中的损害赔偿外尚有大量的非财产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只能理解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竞合,也只有
如此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总页数】5页(P41-45)
【作者】李小华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律学系,江西,南昌,33004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923.6
【相关文献】
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及比较法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1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J], 岳巧轶;潘巍松;;;
2.浅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 [J], 王志华
3.浅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之实质与司法适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之适用问题 [J], 伍艳
4.从加害给付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兼评《合同法》第122条 [J], 陈良涛;
5.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探讨——兼评《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 [J], 舒瑶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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