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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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项目及标准表
待遇类别项目计发标准
医疗(康复)待遇
医疗费用
按规定标准支付
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
食宿费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
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时年龄之差以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五级0.7 八级0.3
六级0.6 九级0.2
七级0.4 十级0.1
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一级27个月六级16个月
二级25个月七级13个月
三级23个月八级11个月
四级21个月九级9个月
五级18个月十级7个月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一级90%
二级85%
三级80%
四级75% 生活护理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40%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目前执行的工伤保险费是按照2003年由原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确定的。

该通知将国民经济行业分为三类,根据三类行业的风险差别,分别确定不同的费率,每类行业都设有一个基准费率,平均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的1%左右。

一类行业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金融保险、商业、餐饮业、邮电、广播等,基准费率为0.5%左右;二类行业为中等风险行业,如农林水利、一般制造业等,基准费率为1%左右;三类行业为风险较大行业,如石油开采加工、矿山开采加工等,基准费率为2%。

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个人缴纳8%,并记入个人帐户,单位缴纳18%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06年1月1日起,征缴费率按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

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标准执行。

3、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及中断缴费标准:
新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和对已参保应申报而未申报的欠费,补缴标准为:我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予以核定。

补缴比例、个人帐户记帐比例分别按26%、8%的标准执行。

跨省(含厦门、机关保)转移指南
一、办理社保关系转出,需在原参保地打印缴费凭证,携带材料如下: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辅助器具配置费 按规定项目、标准支付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0倍(2010年19109元)
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个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人工资
配偶
40%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
人每月在上述标准
基础上增加10%
其他亲属
30%
1、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的材料:
限制:流动到我县城镇企业就业并登记参保的人员,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方可办理转移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应加盖转入单位的公章,表格可在本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2、原参保地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新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来社保中心增员)
4、参保人身份证及户口本首页及个人页(核验原件,提交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备注:办理时间为每月5号—25号15个工作日
涉及漳州以外的转移均不能在登录宝里操作
省内(不含厦门)转移指南
一、办理社保关系转出所需材料:
1、参保单位减员花名册;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需提供的材料:
(一)携带新单位的《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和原参保地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来社保中心开具养老保险关系商转函;
(二)待原参保地转出后,携带以下材料到本社保中心办理:
1、《参保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增加花名册》
2、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3、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备注:办理时间为每月5号—25号15个工作日
以上业务不能在登录宝里操作
浅析新《工伤保险条例》
今年1月1日起,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新条例进一步扩大和调整了工伤保险的适用和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具体有以下几大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

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

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
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

同时,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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