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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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6.07.18
•【文号】动植检动字[1996]68号
•【施行日期】1996.07.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
正文
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的通知
(动植检动字〔1996〕68号)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为了统一规范国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工作,提高检疫水平,便利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我国口岸,特制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请各局认真贯彻《规程》。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口岸的实际情况,认真执行《规程》。

二、严防通过国际航行船舶传入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及植物危险性病、虫和杂草,提高检出率。

应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

三、严格控制登轮检疫。

对“定期班轮”和来自港澳不在港澳配餐的船舶,
只做抽检,不得船船登轮检疫;对没有规定登轮检疫的船舶的抽检率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需对船舶登轮抽检的,事先应报本局船检部门领导同意。

四、对需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的船舶,应限对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和污染场所,并用有针对性的、实际效果好的方法处理。

未做处理工作的,严禁收取处理费用。

五、由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船舶实施检疫,船舶在国内航行期间,其他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实施检疫。

六、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服务力度,树立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良好形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船检工作条件。

七、以《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代替《船舶动植物检疫装卸通知单》,新制定其他的有关单证,暂请各局印制,待进一步完善后,由国家局统一印制。

《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和《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须加盖“证书印章”。

八、《规程》自发布之日起二个月后执行。

各局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经验、做法、问题和建议报国家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
2、3、4、5、6.(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日
国际航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口岸船舶动植物检疫规程(试行)
一、本规程适用于下列船舶:
1.国际航行船舶(包括特种专轮、修理船舶、远洋捕捞或作业船舶等);
2.进境废旧船舶(包括中国淘汰的远洋船舶)。

二、接受报检
1.查核报检员的报检员证。

2.查核报检单位注册登记情况。

3.接受预报,审核《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请书》、《修拆船申请书》,掌
握船舶动态,并做好有关工作记录。

对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船舶;来自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详见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修理、废旧船舶应登轮检疫。

并对需到锚地或其他指定地点进行检疫的或需特殊处理的船舶,通知船务代理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4.审核《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和查阅载货清单
等有关单证,并进行编号登记。

对单证不齐全或持无效单证申报的,不予受理。

5.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检疫费。

6.经审核单证合格并符合货物检疫有关要求,进口岸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
物检疫通知单》,出口岸的船舶,在《船舶出口岸手续联系单》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准备工作
1.需登轮检疫的,准备封条、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
知单、熏蒸告示和检疫收费通知单等单证、单据。

2.准备检疫用具、用品和防疫器械、药剂等。

四、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的检查场所主要是:船舶的食品干货舱、冷冻库、餐厅、厨房、生活垃圾堆放处、其他杂物堆放处以及货舱。

1.查核所申报的内容是否属实。

了解近期船舶航行、食品补充、有无宠物和植
物性辅垫材料、沿途寄港、压舱水、待修船舶的修理时间等情况,向船方提出有关注意事项,要求船方配合做好检疫和防疫工作。

2.有重点地对食品舱中动植物产品和生活区的各种观赏动植物、废弃物以及货
舱等进行检查;对载应检物出境货轮必须按标准检查货舱有无病虫污染和动植物产品残余物;对现场检疫发现的病、虫、杂草要作初步鉴别,必要时可抽样品带回室内进一步检验、鉴定。

3.对修理船舶重点检查是否有国家禁止进境物和动植物检疫规定不得离船的物
品。

4.船员要求带上岸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旅检工作程序》办理。

5.对船舶装载物的植物性辅垫材料的检疫,按有关检疫工作程序进行。

6.经检疫合格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五、室内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抽取的样品和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检验、鉴定。

六、检疫处理
1.国际航行船舶
(1)对发现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或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物品或场所进行除害
处理,向船方出具《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船方协助处理。

(2)对来自动物传染疫病区的生肉类及制品或产地不明的动物产品,作封存处
理,对其他动物产品则限制在船上使用;对来自动物传染病疫区的船舶压舱水进行封存或作严格消毒后排放。

(3)对来自植物危险性病虫害疫区的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
其产品,视情况进行封存;其他果蔬、干货等则限制在船上使用。

(4)对船上的猫、狗等动物,限船上指定区域隔离,要检查有关证书,如发现
无证书或证书过期则注射防疫疫苗。

(5)对船上的泔水及其它动植物性废弃物,应要求船方放在指定地方,并进行
防疫处理。

(6)装载活动物进出境的船舶,按动物检疫有关规定执行。

(7)对需要修理的船舶食品库,在修理前作防疫处理,对需移离船舶的库存食
品,视情况作销毁或防疫处理,并对移置、存放过程实行监督。

(8)对装载检疫物出境不符合验舱标准的,进行熏蒸、消毒或扫舱处理。

对经
验舱合格或经处理后复检合格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

2.废旧船舶
(1)对船员要求带走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经检疫或处理
合格的予以放行,并视情况签发有关证书。

(2)对船上遗弃的动物,一律截留带回处理;对船方转让给国内有关单位或个
人的活动物,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放行。

(3)对船上的生肉类及其制品和被污染的其他动物产品,先封舱消毒,然后监
督拆船厂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动物产品应用高温高压灭菌或有效的化学药物处理。

(4)对水果和茄科蔬菜等国家禁止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截留销毁处理;对发
现危险性有害生物或发现一般生活害虫超标准的其它植物产品,作除害处理后允许使用。

(5)拔除船上的花卉盆景并消毒土壤,若买船单位确实需要,经检疫合格,换
土后放行。

(6)监督买船单位对船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作销毁、深埋、喷药或作其
他处理。

(7)对发现危险性病虫害需要进行熏蒸消毒处理的船舶,签发《船舶动植物检
疫处理通知单》,视疫情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彻底处理。

七、其他工作
检疫工作结束后,对所形成的《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检疫记录》、《收费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通知单》、《船舶动植物检疫处理通知单》等有关单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对截获的病虫应视情况按
有关规定制作标本。

需登轮检疫的国家、地区名录
巴基斯坦缅甸菲律宾巴拿马巴西尼日利亚哥伦比亚秘鲁泰国科威特加纳埃及香港马来西亚柬埔寨澳大利亚印度斯里兰卡科特迪瓦、新西兰阿曼俄罗斯孟加拉国希腊厄瓜多尔委内瑞拉伊朗西班牙丹麦几内亚莫桑比克荷兰纳米比亚塞内加尔南非土耳其意大利葡萄牙德国墨西哥法国爱尔兰英国越南美国加拿大日本澳门塞浦路斯冰岛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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