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炉水渣外销作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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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炉水渣外销作业合同
合同编号:甲方:石家庄钢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将0#、2#高炉水渣各20%产量的运输外销作业交予乙
方实施,为确保该项作业顺利进行,保证双方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
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作业内容
1.1乙方车辆按甲方要求进厂、回皮,按装车要求、甲方及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石钢公司)要求停靠车辆,装车,装车后按甲方及石钢公司要求过毛重,
领取出门证,按规定路线出厂,后续销售及处理由乙方负责。
乙方的运渣车辆要求,必须加装接水槽、接水箱,其它部位要采取密封措施,保证
在厂区马路及市区马路不漏水、撒渣;装渣量必须符合水渣秤的量程要求,同时符合甲
方及石钢公司的相关规定。
1.2 渣场的铲渣及水渣装卸车操作
在0#炉渣池装车时,若乙方自己装车,乙方需配备ZL50铲车1部(要求就近必
须有备用车辆),进行高炉渣场铲渣及水渣装车,确保及时装车,不能影响炼铁厂高炉
及设备能源中心生产,同时保持作业现场6S符合石钢公司要求,要求24小时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允许疲劳作业;若由甲方装车,乙方向甲方支付装车费
用2.85元/吨。
在2#炉渣池装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装车费用2.85元/吨。
1.3相关要求:
1.3.1乙方根据每月外销量和甲方生产情况,均匀安排车辆发运;按甲方及石钢公司要求进行渣场的日常清理。
保证渣场现场不积渣、不板结。
1.3.2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甲方及石钢公司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该人员兼职安全管理,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及管理,确保人及设备处于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设施完备,无安全隐患,满足生产需求。
2、相关事宜约定
2.1乙方确保甲方水渣的清运,不能影响甲方及石钢公司的正常生产,并严格执行甲方及石钢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现场管理必须符合甲方及石钢公司要求。
由于乙方原因影响石钢公司生产,按损失金额从履约保证金里做相应扣除。
同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2.1.1乙方必须及时将水渣运输出厂,满足高炉出铁冲渣需求,特别是雨雪等极端天气也不能影响石钢公司生产。
如遇管控时期,车辆称重后不能正常出厂,必须到石钢公司北门警卫室进行登记,否则考核500-1000元/车。
2.1.2乙方运渣车辆在厂区内控水必须在指定位置进行,杜绝控渣水进入其它原料中。
若发生此类情况,视损失程度,考核500-5000元/车。
2.1.3运渣车辆须按时按次序到达装车位置,随时保持渣场所有等候装车车辆不少于2辆,装车过程服从装车人员、甲方及石钢公司指挥。
发生车辆不能按要求到达的情况,每发生一车次考核200元。
2.1.4关注装车、计量、出门等过程,发现异常情况,乙方要及时与装车单位、甲方及石钢公司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同时汇报给甲方及石钢公司责任部门及业务部门;每发生一次未及时汇报或协调的情况,考核500元。
2.1.5运销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向甲方及石钢公司责任部门汇报,并通报给后序的水渣装车单位;每发生一次未及时汇报或协调的情况,考核500元。
2.1.6由于水渣清运不及时发生影响石钢公司生产的险兆事故,每次考核1000-5000元。
2.1.7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或引发安全、生产事故,一经查实每起考核500-5000元,由此造成甲方及石钢公司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维修。
2.1.8未加装接水槽、接水箱及车辆其他部位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或存在其他问题的车辆不准进厂装渣。
对乙方强行装渣车辆,甲方及石钢公司不予过秤,并考核100-1000元/次。
2.1.9由于车辆接水或密闭措施不到位,造成马路积水,每次考核100-1000元;散落水渣影响现场卫生,每次考核100-500元并负责清理。
2.1.10运渣车辆车况保持完好,并定期点检,不得影响甲方及石钢公司物流秩序,否则考核100-1000元/次。
同时,甲方可以对故障车辆或不配合甲方各项物流保障措施的车辆进行停运处置,由此造成甲方及石钢公司损失的,损失全额由乙方承担。
2.1.11乙方故障车辆影响甲方及石钢公司厂区交通的,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进行处置,且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2.1.12水渣重车一律不允许不开具出门证出厂,否则,除按甲方及石钢公司专业部门相关规定处理外,乙方首次发生,甲方及石钢公司业务部门有权对乙方处以5000元的罚金,并将该车辆清除出厂;再次发生,甲方业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2.1.13水渣车辆进出厂必须划卡,非甲方及石钢公司原因不划卡,一经发现,每车次考核500元。
2.1.14乙方故障车辆或其他原因需出厂的,空车须经甲方及石钢公司相关部门检查备案后方可出厂,回厂后告知甲方及石钢公司,否则,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考核500
元/车次。
2.1.15乙方必须按时完成各项作业,保证石钢公司炼铁厂水渣生产的正常有序,不能影响甲方及石钢公司生产和水渣运输外销;发生影响石钢公司生产情况甲方有权扣减履约保证金,并且乙方要负责赔偿甲方及石钢公司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该损失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从乙方其他业务合同款中扣除,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生以下情况,但未影响石钢公司生产,按下列条款考核:
a.及时铲净高炉渣场水渣,发生不及时清渣情况,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次。
b.在运渣车辆到达装车位置后,20分钟内装车完毕,发生装车不及时情况,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次。
c.发生生产异常情况,及时向甲方及石钢公司部门及甲方及石钢公司业务部门汇报,每发生一次汇报不及时或协调不力的情况,考核500元。
d.合同执行中,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石钢公司、第三方设备或固定资产的损坏,视损坏情况进行考核,直至没收履约保证金、终止合同,同时乙方负责赔偿给甲方、石钢公司、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e.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一经查实每起考核500-5000元。
f.造成马路积水,每次考核1000元;其它现场卫生达不到甲方6S标准,每处考核100-500元。
g.按甲方及石钢公司确认的运输车辆明细进行装车,未按要求混装现象,一经查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5000元/车。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h.乙方不能为水渣运输车辆吊(铲)装甲方及石钢公司所有除水渣之外的任何物资,如有特例,须征得甲方及石钢公司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及石钢公司书面同意,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5000元/次,如查实确为盗窃的由乙方赔偿甲方及石钢公司所
有的经济损失。
以上考核不足于弥补甲方及石钢公司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及石钢公司的一切损失。
以上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从甲方及石钢公司与乙方的其他业务合同款中扣除。
2.1.17安全方面
a.乙方在甲方及石钢公司区域工作的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安全管理资质。
b.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
乙方劳动保护用品自备。
乙方人员上岗前乙方必须对其进行岗位培训且达到合格水平。
乙方应制定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c.乙方所有上岗人员须向甲方及石钢公司责任单位、业务单位备案,乙方所有上岗人员年岗位变动率不超过10%,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人次违约金,年岗位变动率超过300%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及石钢公司的损失。
2.2水渣相关乙方之间必须互相配合,必须服从甲方及石钢公司调度、指挥,保证石钢公司生产正常进行。
2.2.1乙方须按甲方及石钢公司要求参加并认真落实水渣外销协调会议布置的工作。
2.2.2一经发生乙方人员不听从甲方及石钢公司调度指挥和判定的现象,或不参加协调会、不落实甲方及石钢公司调度布置工作的,每次罚款100-1000元。
乙方不听从甲方及石钢公司调度指令且协调无效的,影响甲方及石钢公司水渣正常运销、物流秩序或甲方及石钢石钢生产的,甲方有权停运车辆或扣除履约保证金,直至解除合同。
2.2.3本合同生产组织形式,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根据生产实际进行调整。
2.2.4甲方及石钢公司认为乙方人员及车辆组织不力,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安排其它单位负责本标段工作的运销工作,由此造成的差价损失从本标段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的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同时对本标段乙方进行相应考核,直至终止合同。
2.2.5石钢公司炼铁厂检修、异常状态需要配合时,乙方必须积极主动。
2.3甲方及石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2.3.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石钢公司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乙方发生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并依据有关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直至终止合同。
2.3.2乙方运渣车辆、载重、车况等必须符合甲方及石钢公司要求,并到甲方及石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车辆发生变动必须提前到甲方及石钢公司业务部门进行申请,经审核合格后到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进厂运渣。
每月月初将最新水渣运销车辆明细报甲方及石钢公司业务部门。
2.3.4对于水渣运销主要管理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必须到甲方及石钢公司有关部门备案,以上岗位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征得甲方及石钢公司同意。
2.4乙方有严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5在合同期内,甲方及石钢公司发生搬迁、停产、限产、检修、工艺改造、运营方式改变等情况,甲方有权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结算方式、合同有效期等事项,甲方有权暂时中止或单方解除合同。
2.6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人员、车辆缴纳各种保险。
因乙方人员与乙方产生的劳动争议、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纠纷等导致甲方及石钢公司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7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人员伤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因乙方作业给甲方、石钢公司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
2.8合同期内,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或无故解除合同,则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石钢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固定资产及设备
3.1渣场相关固定资产免费提供给乙方使用,甲方承担作业产生的能耗(电耗、水耗)。
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渣场周边设施,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涉及渣场的固定资产及设备损坏,由乙方赔偿甲方及石钢公司损失(损失额由甲方及石钢公司确定),并且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对乙方进行相应处罚,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缴纳相应罚款、赔偿金(甲方及石钢公司有权从乙方其他业务合同往来账中扣除。
)
3.2乙方在作业过程中自备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乙方在使用甲方及石钢公司固定资产及设备前,必须进行验收确认,乙方一经使用,表明该资产、设备、工具完好无损,处于安全状态,如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
4、费用及付款
4.1甲方销售给乙方的水渣(干基)按吨计价,报价含税元/吨,后两个月(结算周期)根据市场价格每月议定价格。
在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协商以会议形式进行。
市场价格,以周边钢厂水渣外销价、周边水泥厂水渣收购价作为参考,每月根据市场价格变动比例确定当月价格,两项权重各占50%。
4.2采用预付款方式,每月21日将预付款交到甲方财务部门。
预付款计算,依据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水渣称单数乘以相应单价,签订合同后三日内交到财务部。
4.3计量以甲方及石钢公司过秤为准,由石钢公司监察部检查出门票据情况。
每月21日前核对水渣月销售总量,水渣水分扣除按12%执行,干基结算。
正常生产情况下进入渣池(渣场)的所有渣按照水渣价格结算,板结或颜色呈棕黑色的水渣,与正常水渣同等处理,正常计量,正常结算费用。
根据双方认可的凭据办理结算手续,即由甲方及石钢公司签字确认当月结算量后,每月23日前乙方向甲方以现金方式付清当月款项,甲方给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执行国家标准。
备注:高炉冲渣循环、沉淀池清理出的废弃物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
5、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6、关于合同履约保证金
乙方需缴纳履约保证金20万元方可签订合同。
乙方发生不能履行合同的行为时,根据甲方及石钢公司损失大小,进行相应扣减。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因违反合同规定被扣减保证金的额度,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个工作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
合同终止后,除合同约定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外,甲乙双方在结清款项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本金退还乙方(无利息)。
7、运输始发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8、其它
8.1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合同签订后,乙方与石钢公司签订“安全协议”、“环保协议”、“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8.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8.5合同签订地: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8.5 乙方公司基本情况、财务信息、公共记录、诉讼、抵押、判决以及破产记录、企业历史记录和运营状况、银行信息、特殊事件、产权变化、地址变迁以及主管人员名单及其业务背景、信用等级评估发生变化及时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甲方:石家庄钢铁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2017年月日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