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王柳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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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王柳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26
【案件字号】(2022)鄂08民终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魏照兵杨红艳董菁菁
【审理法官】魏照兵杨红艳董菁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王柳健;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王柳健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柳健
【当事人-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兵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晓兵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晓兵
【代理律所】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被告】王柳健;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事实中“从下水管道中掏出厨馀垃圾”与事实不符。
2.一审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为:对王柳健所有的位于荆门碧桂园4期13栋2单元104室因下水管网堵塞导致反污,对室内装修家居损毁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湖北大信金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系对装修及家俱损毁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16日)的市场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不一致,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
3.王柳健在本院二审中确认污水是从洗手间返出,浸水时间应该有4天。
王柳健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及管理人,对造成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责任,应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0 18:05:54
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王柳健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
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民终480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凤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82663628H。
负责人:杨安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兵,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柳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顺,荆门市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漳河新区凤袁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79757316A。
法定代表人:柳志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灵,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娟,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柳健、原审被告荆门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事实中“从下水管道中掏出厨馀垃圾”与事实不符。
2.一审法院向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为:对王柳健所有的位于荆门碧桂园4期13栋2单元104室因下水管网堵塞导致反污,对室内装修家居损毁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湖北大信金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系对装修及家俱损毁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16日)的市场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
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与委托事项不一致,导致本案基本事实未查清。
3.王柳健在本院二审中确认污水是从洗手间返出,浸水时间应该有4
天。
王柳健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及管理人,对造成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责任,应予以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21)鄂08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魏照兵
审判员杨红艳
审判员董菁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莉
书记员陈锦书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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