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电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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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雷电档案管理,确保雷电档案的完整、安全、准确和有效利用,根据《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雷电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雷电监测、预警、防御、应急处置等环节产生的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条雷电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完整性原则:确保雷电档案的全面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
2. 安全性原则:确保雷电档案在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3. 准确性原则:确保雷电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4. 可靠性原则:确保雷电档案的查阅、复制、传输和利用的便捷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本单位设立雷电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雷电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雷电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制定雷电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组织开展雷电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3. 负责雷电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4. 组织雷电档案的查阅、复制和利用工作;
5. 定期对雷电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销毁;
6. 对雷电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雷电档案的收集应包括以下内容:
1. 雷电监测数据;
2. 雷电预警信息;
3. 雷电防御措施;
4. 雷电应急处置记录;
5.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6. 雷电研究论文、报告等。
第七条雷电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1. 分类清晰,便于查阅;
2. 编号有序,便于检索;
3. 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4. 载体规范,保存完好。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
第八条雷电档案的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
1. 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库房,确保档案存放环境的适宜性;
2. 对档案进行分类存放,便于管理和保护;
3. 定期检查档案存放情况,及时修复损坏的档案;
4. 对重要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第九条雷电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
1. 查阅档案需经档案管理办公室批准;
2. 查阅档案时,需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3. 查阅档案需填写查阅登记表,记录查阅时间、查阅人等信息;
4. 查阅档案后,需将档案归还原位。
第五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条雷电档案的鉴定应定期进行,鉴定内容包括档案的保存价值、保存期限等。
第十一条鉴定结果应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规定
程序进行销毁。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雷电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