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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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2012)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晋政办发[2012]17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依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980元、二类900
元、三类820元、四类740元,依次调整为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5元、二类5.9元、三类5.4元、四类4.9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2.3元、二类11.3元、三类10.4元、四类9.4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实行。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
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适用区域月标准
小时
标准
小时标准
一类1125 6.5 12.3 太市泽区尖坪区杏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