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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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办发[2003]17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3.09.29
【实施日期】200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关于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实施办法
(粤办发[2003]17号2003年9月29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进一步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的基本原则:坚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投资政策与管理平台;坚持将领域开放与项目规划、实施相结合,促进民营资本投资真正进入已开放的领域。

基本要求: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和对外资开放的领域
都对民营资本开放;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领域,都支持和引导民营资本进入;对需要国家批准同意后才可以进入的行业,要创造条件引导并促进民营资本有序进入。

二、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的投资领域
(一)《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中除下列行业外,其余行业均对民营资本开放:远距离超高压输变电、城乡电网改造、有关核能的投资、放射性药品生产、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

(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对民营资本开放。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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