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中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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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乡镇中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中小餐饮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乡镇中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小型餐饮企业。

第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加
强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食品采购、储存、
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
责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定期参加食
品安全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包
括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制度,明确食品采购渠道、采购要
求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食品采购应当遵循合法、合规、适量、及时的原则,确保食品的新鲜、安全。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合格证明、产地证
明等相关资料,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食品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或者专用柜台中,与有毒、有害物品分开存放,避免阳光直射;
(二)食品应当按照种类、用途、保质期等分类存放,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过期食品;
(三)冷冻食品应当储存在温度适宜的冷冻库中,保证食品冷冻状态;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储存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储存环境卫生。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和操作规范。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熟食品分开加工,避免交叉污染;
(二)食品加工工具专用,不得混用;
(三)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整洁,定期清洗、消毒;
(四)食品加工过程中,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明确食品销售渠道、销售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食品应当放置在清洁、卫生的销售环境中;
(二)食品应当保持原有的色泽、香味、口感等特征;
(三)食品应当按照保质期、用途等分类销售,优先销售新鲜、合格食品;
(四)食品销售过程中,不得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预案,明确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处置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七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制度,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乡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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