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规范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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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确保寺院财务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寺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寺院所有财务活动,包括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和财务报
告等。
第三条寺院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院经济业务。
(三)完整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必须全面反映寺院的经济状况,不得隐瞒、遗漏。
(四)公开性原则:寺院财务活动应公开透明,接受寺院僧众和信众的监督。
(五)效益性原则:寺院财务管理应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寺院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寺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寺院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寺院财务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
(三)负责寺院财务核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
(四)负责寺院资产、负债的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寺院财务活动的监督和审计。
(六)负责寺院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寺院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备财务、会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熟悉寺院财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第三章财务预算管理
第七条寺院财务预算应根据寺院发展规划、经济状况和实际需要编制。
第八条财务预算编制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寺院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提出财务预算草案。
(二)寺院领导班子讨论并审议通过财务预算草案。
(三)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对财务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寺院法定代表人签署财务预算。
(五)财务管理部门将财务预算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财务预算执行: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寺院各部门应按照财务预算进行资金使用,不得擅自调整预算。
(三)财务管理部门定期对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寺院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一)宗教活动收入。
(二)佛教用品销售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收入管理要求:
(一)收入必须真实、合法,不得隐瞒、截留。
(二)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拖延。
(三)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寺院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一)宗教活动支出。
(二)佛教用品购置支出。
(三)维修保养支出。
(四)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
(五)其他合法支出。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要求:
(一)支出必须真实、合法,符合寺院实际需要。
(二)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
(三)支出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不得违规操作。
(四)支出凭证应齐全、规范。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寺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土地。
(三)设备、工具。
(四)其他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管理要求:
(一)资产应实行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
(二)资产购置、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资产应定期进行盘点、清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十六条寺院负债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
(二)应付账款。
(三)其他负债。
第十七条负债管理要求:
(一)负债应合法、合规,不得超出寺院承受能力。
(二)负债应按时偿还,不得拖欠。
(三)负债应定期进行清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八章财务报告
第十八条寺院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九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寺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二十条财务报告报送对象:
(一)寺院领导班子。
(二)寺院僧众和信众。
(三)有关部门。
第九章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一条寺院财务活动应接受寺院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
第二十二条寺院内部审计:
(一)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寺院财务活动进行内部审计。
(二)内部审计应定期进行,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二十三条外部审计:
(一)寺院应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
(二)外部审计应独立、客观、公正。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寺院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为示例性文本,具体内容应根据寺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