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股实债融资方式存在风险应引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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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融资方式存在风险应引起关注
部分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对接名股实债的信托受益权融资,这种融资方式把债权投资包装成股权投资规避监管,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应引起足够关注。

一、交易模式
该类交易通常由银行主导,涉及出资方、过桥方、信托公司、融资方以及融资方的子公司等参与者。

融资方案形成后,首先由过桥方(通常为证券公司或融资方关联企业)向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对融资方的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为了保持融资方的大股东地位,一般将融资金额的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小部分计入实收资本。

投资后信托公司成为融资方子公司的股东,但股东权利受到严重限制,一般被禁止委派董监事、参与经营管理、参加分红等,且持有期间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股权投资完成后,过桥方将因信托计划形成的受益权转让给银行,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从出资方(银行同业、企业或个人)募集资金,向过桥方购买信托受益权。

股权维持期间,融资方向信托公司支付股权维持费,股权维持费按照约定收益率在各参与方之间分配。

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融资方出资无条件回购信托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

二、存在风险
名股实债信托受益权融资,名义上是股权投资实际上是债权投资。

该类交易模式通过引进各有关参与方,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概念,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规避贷款规模控制。

名股实债融资如果是非保本型的在银行表外反映,如果是保本型的则在资产负债表的贷款以外的金融资产科目反映,且不统计在监管部门的贷款统计系统。

这样经过包装成股权融资,实际的债权融资脱离了贷款规模控制,成为“影子银行”新的表现形式。

二是脱离资金使用监控。

由于包装成股权投资,因此融资资金的使用不像贷款资金一样受到严格限制。

从对资金流向的检查情况看,
对名股实债融资取得的资金,融资方及其子公司可以在其账户之间任意划转,用于补充融资方流动资金或归还其他银行贷款,致使该类资金游离于资金用途监管体系之外。

三是虚假降低负债比例。

融资方的子公司收到上述融资后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由于该类融资一般金额巨大,获取融资后可以显著降低融资方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

这样融资方子公司凭借融资以后的会计报表,可以更容易地向银行申请贷款。

但虚降的资产负债率为新的融资埋下重大风险隐患。

四是缺乏增信担保措施。

通过名义上包装成股权,该类融资省略了正常贷款所需要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实际上形成信用放款。

一旦融资方出资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则银行和出资方的权益没有任何可以优先受偿的资产作保障。

三、政策建议
一是从严适用监管规定。

该类融资业务虽然名义上是股权投资,但本质上是债权投资,作为银信合作的新方式,应当受到监管部门关于银信合作相关规定的约束,包括对非标债权投资比例的限制、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等。

同时,对于融资资金的使用,应按照有关贷款资金使用的规定加以约束,严格用于融资方子公司的增资,不得用于弥补融资方的流动资金。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为,应当严格依据监管规定予以查处。

二是规范会计核算方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该类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不应当依据其股权投资的形式,而应当依据其债权投资的本质予以核算,对保本型理财产品严格计入贷款科目,并纳入监管部门贷款统计系统,按照贷款核算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和计提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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