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社区矫正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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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社区矫正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规定
作者:孟欣
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4期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社会化的刑罚处罚方式,对惩罚犯罪,改造罪犯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积极悔罪的犯罪分子,社区矫正对于在帮助其悔罪,实现犯罪的分子的再社会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针对未成年罪犯这一群体,未成年人本身身心尚未发育成熟,不能独立对自己行为负责,容易逆反、自暴自弃,甚至漠视仇视法律,新社区矫正法对未成年人专项规定,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接受教育、隐私等各项权利,更大程度地让未成年人在合法合理、安全有序的环境下接受教育改造。

关键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改进措施
2019年12月28日新通过的社区矫正法草案特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一章,其中增加了未成年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社会公益组织应该协助矫正机关对未成年进行矫正,国家依法给予未成年人矫正工作政策支持等对未成年人特有的矫正方式及特别保护措施。

一、针对性矫正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机关应当在对受矫人员进行充分了解之后,制定一个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笔者认为,充分了解受矫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以及生活、學习或者工作的环境对进行矫正工作发挥重要作用,因此矫正机关在矫正之前,应当对该未成年人进行充分了解,通过与其家人亲属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去其生活以及学习工作的场所进行调研,在对该未成年人有一个合理的评价之后,进行工作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别矫正
该项条款主要是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与成年人分开进行。

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以及承受能力方面与成年人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应当为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矫正小组,将未成年受矫人员与成年受矫人员分组进行,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工作小组是对新社区矫正法条款的落实,司法所也将深入贯彻落实好该政策,做到真正的“因人管教”。

三、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
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对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以故意传播、出卖等方式将未成年人身份信息予以泄露。

未成年人作为刑事犯罪的加害者,同时也作为社会矛盾转换的受害者,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必然会剥夺其一些权利,如自由权,言论权,劳动权。

但是未成年人的人格
尊严不可侵犯,法律保护社区矫正未成年人的隐私权,是保护其人格尊严的有效方式,禁止公开、宣扬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对其实行矫正的一切信息、方式,更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四、家庭矫正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对其负有抚养、管教等监护义务。

监护人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人格的完善,帮助其正常融入社会生活具有直接作用。

家庭在未成年社区矫正中具有不可代替的积极作用,父母是未成年人最好的老师,其一举一动都会影响孩子的行为举止。

因此,当未成年人犯罪后,必将不能忽视家庭的帮扶作用,利用家庭矫正的长期性、针对性、灵活性,重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积极配合地方社区矫正机关,重视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作用。

家庭结构缺失、教育失职都是导致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监护人要时刻留意观察在矫未成年人的行为举止,身心健康,在法定期间内争取把家庭矫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

同时,若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出处理。

五、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改造、完善而不是惩罚和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对正在进行矫正的未成年人来说,最好的保护其受教育权的方式就是不歧视,学校等部门不仅要对学生同等对待,而且还要对一些“特殊”学生给予关爱和照顾,在矫正过程中,社会和舆论难免会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造成冲击和影响,有必要通过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化解其心理的问题和矛盾,帮助其建立健康的心理,提高社区矫正效果。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受教育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存在歧视行为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六、保障未成年人就业权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就业的权利。

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因此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助是必不可少的。

就业是社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的必要途径,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存在就业率不高、非稳定就业比例大、就业收入低等问题,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尤其是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力度仍需加大。

年满16周岁且有工作意愿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为其进行工作技能培训,指导帮助其顺利就业。

七、社会组织尽力协助
社会公益组织应当积极协助社区矫正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社会组织是对未成年矫正的一股积极力量,通过共青团、妇联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公益组织,能够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节约资源,使社区矫正得到社会认可,增强社会大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可度与参与度,摒弃以往犯罪必受牢狱之灾的传统观念,减少对正在进行未成年人获得社会认同感。

使未成年人在安全、有序、健康的大环境下改过自新、融入社会。

总之,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大大小小之问题,新社区调整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成篇,从法律层面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逐渐完善和健全。

笔者认为,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有利于突破矫正难的困境,健全制度体系,完善矫正机制,建立一套完整有序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

同时基层工作者应当多进行走访活动,时刻留意身边亲情缺失、叛逆辍学的“问题少年”,加强帮扶工作,在其有违法行为时,对其劝导与帮助。

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矫正,需要整个社会人员得参与与协作,应当用一颗平等的心去对待每一位失足少年,帮助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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