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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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姓名:王建龙班级:12级工程造价(1)班学号:指导教师:岳学杰完成时间:2014.6.1
2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王建龙
(新乡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系工程造价一班12063010120)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建筑业市场先后制定了各项法律法规,整顿了建筑市场秩序,加大查处力度,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各种不规范现象,但不可否认仍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政府管理和招投标相关各方这两方面列举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且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诚信体系、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规、中标通知书、缔约过失
引言:
工程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的工程发包方式,是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组织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对于我国而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在工程建设领域引入了招投标机制,经过近30年的探索努力,我国的招投标制度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正式实施,进一步确定了工程招投标制的法律地位,使市场秩序大为改观,各地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成绩不断涌现。

但是,由于我国实施招投标制起步较晚,计划经济的惯性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依然存在,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与国际惯例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实践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去思考和探索,以促进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 2001年4月6日,亚峰公司参与了绿色药业公司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亚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彭州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4月9日,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招投标办公室)给亚峰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001—019号的“中标通知书”。

绿色药业公司不同意确定亚峰公司为中标人,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

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亚峰公司诉称:原告中标后,被告却拒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同,有违诚实信用。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失8千元。

绿色药业公司答辩称:原告经评标委员会评议后被确定为中标单位,以及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均未经作为招标人的被告同意,且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故原告实际并未中标,被告在招投标过程中也没有过失或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彭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订立过
程,即缔约阶段。

招投标办公室给原告核发的中标通知书因未经招标人(被告)同意,招标人也未授
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故该“中标通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中标通知书”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所以,原告不是被告确定的中标人。

而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与否的标志,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合同尚未成立。

既然合同尚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

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8千元的诉讼请求。

[分析]利用招投标签订合同,是市场主体公开、公平参与竞争的重要方式。

我国招投标法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大宗交易合同,同时明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新新问题。

以本案为例,在什么情况下才属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以及中标无效是否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没有否定性解释的法律条文规定前提下,法官充分运用审查判断证据原则及法学理论来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合理处理这一新类型案件。

一、招标投标方式属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通知或者招标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以吸引投标人投标的意思表示。

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发出的包括合同全部条款的意思表示。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应属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应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故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订立过程,而招投标合同成立的标志就是“中标通知书”,即只有当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后合同即告成立志。

所以说,招投标方式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本案中原告参与被告关于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即是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

二、法律意义上的“中标”标志着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方式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签订合同方式,但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才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根据授权情况不同,确定的时间和方式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确定中标人有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本案被告否认曾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而原告举出的公证文书中也未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已经有招标人的授权;被告未给原告核发过中标通知书,原告举出的中
标通知书是直接由招投标办公室单独核发。

因此,确定原告为中标人不符合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承诺通知,是投标办公室超越了自身的权利,而擅自给原告发放中标通知书造成的。

本案中原告的中标通知书不是招标人核发,说明原告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中标人”。

原告既未中标即表明被告未作出承诺,故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尚未成立。

三、被告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尚未成立是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条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的恶意谈判、欺诈和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显然,缔约过失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违背诚信原则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同时具备三个构成要件:一是缔约人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二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三是缔约一方是否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本案被告一方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磋商,依诚信原则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成立后所产生的给付义务,它包括互相协作、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互相忠诚等义务。

我国的招投标法赋予了招标方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与之订立合同的权利。

本案被告认为原告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不同意确定原告为中标人,拒绝给原告核发中标通知书,被告的这种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先合同义务范围;原告是否具备投标资格条件,则应视为原告的先合同义务。

故本案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

其次,被告主观上无过错。

在缔约过程中,即使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但并非其过错亦不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被告既未违反先合同义务,原告也未举出证据证明被告有仅为自己利益而故意隐瞒与之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存在。

第三,由于被告没有违反先合同义务,且主观上也没有过失或过错,即使原告有信赖利益损失,也由于被告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应赔偿。

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买卖或者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通常采用的竞争方式。

本案判决揭示了在招投标活动中,只有招标投标双方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对规范招投标活动起着良好的司法导向。

实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

由于我国体制、制度不健全导致的不规
范行为的存在显然违背了这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改观我国的建筑招投标市场,必须对其有深刻的认识,健全并且完善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竞争机制,真正建立一个高效、权威的统一招投标平台。

加强政府监督管理的职能,建立有效监控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良性发展。

只有这样,招投标工作才能发挥其优越性,我国的建筑市场才能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逐步迈向世界。

参考文献:
[1] 马庆华/主编《建设法规》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3
[2] 钱闪光、姚激、杨中/主编《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4
[3]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编写《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4
第二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发展趋势浅析
三、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通过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比较复杂,再加上招投标标的多为建设工程项目,技术性比较强,更加剧了问题的复杂性。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我国自80年代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已经有相当数量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出台,但是招投标的立法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加快招投标配套法规的制定,细化招投标监管及违规处罚的办法。

2、严格执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项目管理者联盟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3、加强部门协作,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项目管理论坛
项目经理博客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直接关系。

个别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投标人的种种好处,内定中标人,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

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

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转自项目管理者联盟
4、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项目管理论坛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中标候选人和中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

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委)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

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信用不良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3)转变监管观念,由工程建设前期的阶段性监管转向项目全过程的监管,探索建立
招投标管理的后评价制度。

5、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

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6、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

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业绩评价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项目管理者联盟
7、完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设定不同的评标办法,科学的评标办法会对遏止串标起到一定作用。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8、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项目管理者联盟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

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

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

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

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项目经理圈子
9、加强信息公开、公众参与、舆论监督。

第三篇: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工程招投标监管
浅议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与工程招投标监管
我国经济体制并与国际接轨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如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就存在职责不清和权责不一致问题;法规之间规定存在不一致问题;仍然存在串标、陪标、围标等问题等。

这些问题有的是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产生的,有的是由于监管体制不/顷产生的,有的是由于监督管理不到位产生的,有的是由于对法律法规认识存在偏差产生的。

这些问题不解决,长远来说,将制约建筑市场的发展。

本文就目前对执行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建筑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进行论述。

本文所指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对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诚实守
信的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家建设部依法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办法》,与国家计委、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和办法,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范围和规模标准以及招投标程序,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也就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就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条件、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备案,使招投标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形成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

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从六方面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执行:一是招标前期的监督与管理。

包括建设项目登记,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招标资格审查备案;委托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事宜的招标资格审查备案;建设工程
项目招标方式审查备案;招标信息审查备案;预审结果事后审查备案;招标文件事前备案;投标控制价
备案;评标专家抽取和通知过程的监督备案。

二是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标前会议、开标过程、评标过程和定标过程的监督与管理。

三是招投标后的跟踪监督管理,包括中标通知书备案;招标工程的合同备案;检查中标单位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

四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五是评标专家审查与管理。

六是招投标投诉案件的受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从这六个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环节,基本监督管理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整个过程。

(二)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净化了建筑市场。

实践告诉我们,在招投标制度实施以前,建设工程的交易活动基本处于混乱状态,私自发包、随意转包、违法分包等现象屡见不鲜,腐败行为猖獗,工程质量事故层出不穷,交易双方权益得不到保障,国有资金得不到优化使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逐步探索出了一条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从源头遏制腐败行为滋生和蔓延,维护工
程交易双方权益,优化工程投资,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途径。

建立了以《招标投标法》为上位法的法律
法规体系和依法监督管理体制。

通过近十年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在
基础设施工程,而发改委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建设资金活动进行控制,又对其招投标活动进行监唱
管理,在建筑市场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而建设主管部门对重点工程的质量活动、安全活动负萤任,这就导致在重点工程监督管理上的权力和职责不对等和权责不清问题。

对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匈乏力度。

(三)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没有完全不到位。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萨
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并购,必须进行招标”,而目前在招标投标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是进行项目的施工招标,部分项目的监理羽
极个别的设计进行了招标,而大多数限额以上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材料等是不招标的。

建话
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和设备材料活动中不规范行为大量存在,得不到有效控制。

招投标监售管理工作存在缺位问题。

(四)对法律法规认识上不一致。

一些人认为,只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到位了,踅
筑市场就管好了,随意扩大招标范围和标准,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做法是违法的。

建筑市场包括砂
有建设工程前期准备活动、招标投标活动、质量管理活动、安全管理活动、建设资金控制活动以及建券
业企业和中介机构自身管理活动等内容。

建筑市场监管包括规划、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以及建管,招投标等相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工秸承发包的交易活动,不是建筑市场的全部。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是监管招标投标活动,是宴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目的的执行人,是监管建筑市场的一种手段,不是监管建筑市场的万能钥匙。

三、解决上述问题构思。

·
一是通过实践,完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各管理部门之间要相互沟通,制定的规定、办法之间不矛盾,相互统一,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在制定法律法规规定时既要考虑建设单位萨利益,同时要考虑投标单位利益,把投标单位的基本利润从法的角度规定为中标价内容,要把招投枋
活动中资格预审过程纳入法定的监督范畴,从根本遏制明招暗定、串标、陪标、围标、甚至行贿、受贿、
索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要理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

进一步明确综合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在招扫
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职责。

作为综合部门的职责是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督察各专业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把具体的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交给各行业主管部门,解决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制度。

要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活动和设备
材料活动纳入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范畴,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体制,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活动
和设备材料采购活动。

四是建立新型的建筑市场闭合型监管体系。

我们知道,现在的建筑市场监管是“铁路工人,各管一段”,相互之间没有联系或联系较少,没有真正形成合力综合监管建筑市场。

目前,建管工作思路是从管行业向管市场转变,这无疑是正确的,要管好建筑市场,就要建立新型的监管体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是在双方互利的基础上依法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质量、
设计质量、施工工期、资金支付、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形成约定,签订合同。

因此,建设
工程招投标监管是监管建筑市场的龙头。

要实现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建设工程建造活动,就要加强建
设工程招投标后期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劳动、勘察、设计、造价、质量、安全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
要联动监管建筑市场,形成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合力,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利用诚信体系奖惩手段来约束招标人、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行为,形成招投标监管一各有关部门监管一诚信公示一招投标监管的职责明确、分工合作、责任落实、制约有效的建筑市场闭合型监督管理体制。

在这个
体制中,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的分离;建立监管人员岗位制度和考核制
度,明确监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岗位责任。

要完善信用档案体制。

采取常规监管和非常规监管方式监管建筑市场。

真正形成监管建筑市场合力,监管好建筑市场。

(编审:刘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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