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增设芳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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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培训项目的复函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劳社函[2006]27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6.04.17
【实施日期】2006.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培
训项目的复函
(穗劳社函〔2006〕274号)
广州市金莎职业培训学院:
你院2月15日《关于申请增设芳香保健师、美甲师职业技能培训课程的请示》收悉。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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