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礼注疏·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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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注疏·卷二十二
周礼注疏
汉·郑玄注
唐·贾公彦疏
卷二十二
冢人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为左右。

公,君也。

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

先王,造茔者。

昭居左,穆居右,夹处东西。

○夹,古浃反,刘古协反。

[疏]注“公君”至“东西”○释曰:训公为君者,言公则诸侯之通称,言君则上通天子。

此既王之墓域,故训为君也。

云“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者,谓未有死者之时,先画其地之形势,豫图出其丘垄之处。

丘垄之言,即下文丘封是也。

既为之图,明藏掌,后须葬者,依图置之也。

云“先王造茔者”,但王宅之都,有迁徙之法,若文王居丰,武王居镐,平王居於洛邑,所都而葬,即是造茔者也。

若文王在丰,葬於毕,子孙皆就而葬之,即以文王居中,文王弟当穆,则武王为昭居左,成王为穆居右,康王为昭居左,昭王为穆居右,已下皆然。

至平王东迁,死葬即又是造茔者,子孙据昭穆夹处东西。

若然,兄死弟及俱为君,则以兄弟为昭穆,以其弟已为臣,臣子一列,则如父子,故别昭穆也。

必知义然者,案文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大庙,跻僖公,谓以惠公当昭,隐公为穆,桓公为昭,庄公为穆,闵公为昭,僖公为穆,今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昭,闵公为穆,故云逆祀也。

知不以兄弟同昭位,升僖公於闵公之上为逆祀者,案定公八年经云“从祀先公”,《传》曰“顺祀先公而祈焉”。

若本同伦,以僖公升於闵公之上,则以后诸公昭穆不乱,何因至定八年始云顺祀乎?明本以僖闵昭穆别,故於后皆乱也。

若然,兄弟相事,后事兄为君,则昭穆易可知。

但置茔以昭穆夹处,与置庙同也。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子孙各就其所出
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并,薄泠反。

[疏]“凡诸侯居”至“其族”○释曰:言“凡”者,以其非一,故并卿大夫以凡之。

此因上而言。

以其王之子孙,皆適为天子,庶为诸侯卿大夫士。

若出封畿外为诸侯卿大夫士者,因彼国葬而为造茔之主。

今言诸侯卿大夫士者,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

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

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天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

若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

为卿大夫居后亦然。

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

云“各以其族”者,谓次第。

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为次第。

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注“子孙”至“昭穆”○释曰:言“子孙”者,据造茔者所生为子,已后左右,王之所生,累世皆是孙。

言以尊卑处其前后者,尊谓诸侯,卑谓卿大夫士。

云“亦并昭穆”者,谓兄弟同伦,当昭自与昭并,当穆自与穆并,不谓昭穆并有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疏]注“战败”至“罚之”○释曰:《曲礼》云“死寇曰兵”,注云“当飨禄其后”,即下文云“凡有功者居前”是也。

此是战败,故投之茔外罚之也。

凡有功者居前。

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疏]注“居王”至“中央”○释曰:云“居前”,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但是有功,则皆得居王墓之前,以表显之也。

此则《曲礼》云“死寇曰兵”,兼馀功,若《司勋》王功、事功、国功之等皆是也。

言“处昭穆之中央”者,上云“诸侯居左右已前”,即是昭居左,穆居右。

今云昭穆之中央,谓正当王冢前,由其有功,故特居中显异之也。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别尊卑也。

王公曰丘,诸臣曰封。

《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别,彼列反。

[疏]“以爵”至“树数”○释曰:此文自王已下皆有,而云爵等为丘封之度,则天子亦是爵号也。

虽云度与树数,天子已下无差次之文。

○注“别尊”至“有差”○释曰:云“别尊卑”,尊者丘高而树多,卑者封下而树少,故云别尊卑也。

郑知“王公曰丘,诸臣曰封”者,此无正文。

《尔雅》云,土之高者曰丘。

高丘曰阜,是自然之物,故属之王公也。

聚土曰封,人所造,故属之诸臣。

若然,则公中可以兼五等也。

郑引《汉律》者,《周礼》丘封高下树木之数无文,以汉法况之也。

若然,案《春秋纬》云:“天子坟高三刃,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栾;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郑不引之者,以《春秋纬》或说异代,多与《周礼》乖,故不引,或郑所不见也。

《王制》云“庶人不封不树”,而《春秋纬》云“庶人树以杨柳”者,以庶人礼所不制,故树杨柳也。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甫,始也。

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为尸者,成葬为祭墓地之尸也。

郑司农云:“既有日,既有葬日也。

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度,待洛反,注“量度”同。

[疏]“大丧”至“之尸”○释曰:大丧,谓王丧。

有日,谓葬日。

天子七月而葬,葬用下旬。

云“请度甫竁”者,谓冢人请於冢宰,量度始穿地之处也。

言遂为尸者,因事曰遂。

初请量度,至葬讫祭墓,故冢人遂为尸也。

○注“甫始”至“之尸”○释曰:先郑以“遂为之尸”,据始穿时祭墓地,冢人为之尸。

后郑据始穿时无祭事,至葬讫成墓,乃始祭墓,故冢人为尸。

不从先郑者,见《小宗伯》云“卜葬兆,甫竁哭之”,又云“既葬,诏相丧祭之礼”,丧祭谓虞祔,下乃云“成葬而祭墓为位”。

据彼文,则初穿地时无祭墓地之事,葬讫乃有祭墓地,即此遂为之尸,一也。

故后郑不从先郑。

若然,引之在下者,《小宗伯》虽无初祭墓地之事,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隧,羡道也。

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

窆器,下棺丰碑之属。

《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
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窆,彼验反,又补邓反。

去,起吕反。

咸,本又作缄,同古咸反。

[疏]“及竁”至“窆器”○释曰:上经已甫竁祭墓讫,此经复云及竁以度为丘隧者,此更本初欲竁之时,先量度作丘作隧道之处广狭长短,故文重耳。

○注“隧羡”至“以咸”○释曰:以案僖二十五年《左传》云:“晋文公请隧,不许。

王曰:未有代德,而有二王。

”则天子有隧,诸侯已下有羡道。

隧与羡异者,隧道则上有负土,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

羡道上无负土。

若然,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者,对则异,散则通,故郑举羡为况也。

云“下棺丰碑之属”者,按《檀弓》公肩假云:“公室视丰碑,三家视桓楹。

”郑注云:“丰,大也。

天子斫大木为碑,形如石碑,前后重鹿卢。

”是大碑之事。

言“之属”者,仍有六繂之等,故引《丧大记》也。

凡封者,封即窆,谓下棺。

云“执绋去碑负引”者,谓天子千人分执六绋,诸侯五百人分执四绋。

其棺当於圹上,执绋者皆负绋背碑,以鼓为节而下之。

云“君封以衡,大夫以咸”者,衡,横也,谓以木横之於棺傍,乃以绋系木下棺。

大夫以咸者,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傍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彼诸侯及大夫法,但天子无文,故引之,以为证天子之法耳。

及葬,言鸾车象人。

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

郑司农云:“象人,谓以刍为人。

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

”玄谓言犹语也。

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

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

○巾,如字,刘居觐反。

语,鱼据反,下同。

俑,音勇。

[疏]“及葬”至“象人”○释曰:及,至也。

谓至葬,冢人语巾车之官,将明器鸾车及象人,使行向圹。

○注“鸾车”至“生乎”○释曰:云“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者,《巾车职》云:“大丧饰遣车。

”遣车则明器,遣送死者之车也。

云“亦设鸾旗”者,以其遣车有鸾和之铃,兼有旌旂,经直云鸾车不言鸾旗,故郑言之,以其旍旗在车所建,故知有车亦有旗。

先郑云“象人谓以刍为人”者,后郑不从。


其上古有刍人,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与刍灵别也。

云“言,言问其不如法度者”,此后郑亦不从,以其临葬,不得始问其不如法度。

玄谓“语之者,告当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车行之”者,遣车之数,依《檀弓》云:“诸侯七乘,大夫五乘。

”郑云:“天子九乘。

”遣车所载所苞大遣奠,大夫苞五个,诸侯七个,天子当九个,令向圹,巾车抱之而行也。

云“孔子谓为刍灵者善,谓为俑者不仁,非作象人者,不殆於用生乎”者,此《檀弓》文。

彼郑云:“俑,偶人也。

”谓以为木人,与生人相对偶,有似於人,此则不仁。

又云:“非作象人不殆於用生乎哉”,是记人释孔子语。

殆,近也。

言用象人,不用於生人乎?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

郑引此者,欲破先郑以刍灵与象人为一。

若然,则古时有涂车刍灵,至周仍存涂车,唯改刍灵为象人。

及窆,执斧以莅。

临下棺也。

○莅,音利,又音类。

[疏]“及窆执斧以莅”○释曰:案《乡师》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

两官俱临者,葬事大,故二官共临也。

遂入藏凶器。

凶器,明器。

[疏]注“凶器明器”○释曰:因上文窆下棺讫,即遂入圹藏明器。

明器,即《檀弓》云木不成斫,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神明死者之器者也。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位,谓丘封所居前后也。

禁,所为茔限。

[疏]“正墓”至“墓禁”○释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

墓域,即上文兆域是也,谓四畔沟兆。

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

守墓禁,谓禁制不得漫入也。

○注“位谓”至“茔限”○释曰:云“丘封所居前后”者,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为卿大夫士者居后是也。

云“禁所为茔限”者,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

凡祭墓,为尸。

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郑司农云:“为尸,冢人为尸。


[疏]注“祭墓”至“为尸”○释曰:后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上文“遂为尸”,是墓新成祭后土;此文云“凡”,非一,故知谓祷祈也。

先郑云“为尸,冢人为尸”者,上文祭墓,谓始穿地时,此文据成墓为尸。

后郑以此亦得通一义,故引之在下。

是以《礼记·檀弓》云“有司舍奠於墓左”,彼是成墓所祭,亦引此“凡祭墓为尸”证成墓之事也。

凡诸侯及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疏]“凡诸”至“其禁”○释曰: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睹见之。

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疏]注“凡邦”至“葬地”○释曰: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以其冢人掌王墓地,下文云“令国民族葬”,非有爵者,故知经邦墓是万民。

若然,下云“掌其度数”,郑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而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其葬不离父祖,故兼见卿大夫士也。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族葬,各从其亲。

[疏]注“族葬各从其亲”○释曰:经云“族葬”,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异族即别茔。

知族是五服之内者,见《左传》哭诸之例云:“异姓临於外,同姓於宗庙,同宗於祖庙,同族於祢庙。

”故知族是服内,是以郑云“各从其亲”也。

正其位,掌其度数,位,谓昭穆也。

度数,爵等之大小。

[疏]注“位谓”至“大小”○释曰:凡万民墓地,亦如上文豫有昭
穆为左右,故云“正其位”。

云“度数,爵等之大小”者,亦如《冢人》云“丘封之度与其树数”也。

使皆有私地域。

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后相容。

[疏]注“古者”至“相容”○释曰:知古者墓地同处者,上文云族葬是同处。

云“使相容”者,释经私地域也。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争墓地,相侵区域。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厉,茔限遮列处。

郑司农云:“居其中之室,主官寺在墓中。


[疏]“帅其”至“守之”○释曰:云“帅其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

云“巡墓厉”者,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

云“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者,谓万民葬地,族葬地中央为室,而万民各自守之。

注先郑云“官寺”,寺则室也。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序其事。

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

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疏]“职丧”至“其事”○释曰:言“诸侯”者,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若《司裘》云“诸侯共熊侯豹侯”者也。

言“凡有爵者”,还是卿大夫士,言“凡”以该之耳。

云“序其事”者,谓若袭敛殡葬先后之事。

○注“国之”至“葬也”○释曰:云“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此据《仪礼》之内见在者而言,故云今存者。

但《士丧礼》,始死时事;《既夕》,葬时事;《士虞》,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

云“其馀则亡”者,但《仪礼》本事义三千条,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卒哭,与祔、小祥、大祥礼皆有,遭暴秦而亡,汉兴唯得十七篇,高堂生所传,即今《仪礼》是也,故云其馀则亡。

云“事谓小敛、大敛、葬也”者,举大事而言,其间仍有袭事,亦掌之,下文别见祭,故此
不兼也。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有事,谓含禭赠赗之属。

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郑司农云:“凡国,谓诸侯国。

有司,谓王有司也。

以王命有事,职丧主诏赞主人。

”玄谓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赗,芳凤反。

[疏]注“有事”至“命往”○释曰:知“有事谓含禭赠赗之属”者,《春秋》云:“王使荣叔归含且赗。

”又两小传皆言:“衣被曰禭,货财曰赙,车马曰赗,珠玉曰含。

”明知有含禭赠赗之属。

又案《士丧礼》兼有赠赗无常,惟玩好是也。

不言赙者,赙施於生者,故亦不言也。

先郑云“凡国谓诸侯国,有司谓王有司也”,后郑不从者,下文云“公有司”,岂得公分之为诸侯有司、为王有司乎?明此国有司亦不得分之也。

故后郑云“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向丧家者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

郑司农云:“号谓谥号。

”玄谓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

○齍,音咨。

[疏]“凡其”至“其礼”○释曰:丧祭馀文皆为虞,此言“凡”者,以其丧中自相对,则虞为丧祭,卒哭为吉祭,若对二十八月为吉祭,则祥禫已前皆是丧祭故言凡以该之,是以郑亦不言丧祭为虞也。

云“治其礼”者,案《大宗伯》亦云“治其礼”,郑云“谓简习其事”。

此治其礼义亦然也。

○注“郑司”至“祝之”○释曰:先郑云“号谓谥号”,后郑不从者,《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后郑云:“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

”有牲号、齍号,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鬛,嘉荐,普淖”,皆是祝辞,故云当以祝之也。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

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

有司,或言公,或言国。

言国者,由其君所来。

居其官曰公。

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疏]注“令令”至“督也”○释曰:云“令,令其当供物者给事之期也”者,此谓诸官依法,合供给丧家者,不待王命,职丧依式令之,使相供。

云“有司,或言公或言国。

言国者由其君所来”者,解称国之意,君则王也。

云“居其官曰公”者,谓不须王命,自居其官之职。

往供则曰公,公,谓官之常职也。

◎春官宗伯下
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

郑司农云:“均,调也。

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

”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

”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

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

《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

”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

[疏]“大司”至“弟焉”○释曰:云“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者,成均,五帝学名。

建,立也。

周人以成均学之旧法式,以立国之学内政教也。

云“而合国之子弟焉”者,大司乐合聚国子弟,将此以教之。

○注“郑司”至“之宫”○释曰:先郑云“均,调也。

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者,案乐师惟教国子小舞,大司乐教国子大舞,其职有异,彼乐师又无调乐音之事。

而先郑云“乐师主调其音,大司乐主受其成事”,义理不可,且董仲舒以成均为五帝学,故依而用之。

玄谓董仲舒云“成均,五帝之学”者,前汉董仲舒作《春秋繁露》。

繁,多。

露,润。

为《春秋》作义,润益处多。

彼云:“成均,五帝学也。

”云“成均之法者,其遗礼可法”者,郑见经“掌成均之法”,即是有遗礼可法效,乃可掌之,故知有遗礼也。

云“国之子弟,公卿大夫之子弟,当学者谓之国子”者,案《王制》云:“王大子、王子、公卿大夫元士之適子,国之俊选皆造焉。

”此不言王大子、王子与元士之子及俊选者,引文不具。

此云弟者,则王子是也。

自公以下,皆適子乃得入也。

云“《文王世子》曰:‘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者,案彼文上云:“或以德进,或以事举,或以言扬”,又云:“曲艺皆誓之,以待又语。

三而一有焉,乃进其
等。

”注云:“进於众学者。

”又云:“以其序,谓之郊人,远之,於成均以及取爵於上尊也。

”彼郑注云:“董仲舒曰‘五帝名大学曰成均’,则虞庠近是也。

天子饮酒於虞庠,则郊人亦得酌於上尊以相旅。

”郑引之者,证成均是学意。

若如先郑以义解之,何得於中饮酒,故知先郑之义非也。

云“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者,即虞庠之学是也。

若然,案《王制》有虞氏名学为上庠、下庠,至周立小学在西郊者,曰虞庠。

尧已上,当代学亦各有名,无文可知,但五帝总名成均,当代则各有别称,谓若三代天子学,总曰辟雍,当代各有异名也。

凡有道者有德者,使教焉,死则以为乐祖,祭於瞽宗。

道,多才艺者。

德,能躬行者,若舜命夔典乐教胄子是也。

死则以为乐之祖,神而祭之。

郑司农云:“瞽,乐人,乐人所共宗也。

或曰:祭於瞽宗,祭於庙中。

《明堂位》曰:‘瞽宗,殷学也。

泮宫,周学也。

’以此观之,祭於学宫中。

”○瞽,音古。

夔,求龟反。

胄子,音胃,本亦作胃。

泮,音判,本亦作頖同。

[疏]注“道多”至“宫中”○释曰:经直言道,郑知是多才艺者,以其云道,通物之名。

是已有才艺通教於学子,故知此人多才艺耳。

但才艺与六艺少别,知者,见《雍也》云“求也艺”,郑云:“艺,多才艺。

”又《宪问》云:“冉求之艺,文之以礼乐。

”礼乐既是六艺,明上云艺非六艺也,此教乐之官,不得以六艺解之。

故郑云“道,多才艺”也。

云“德,能躬行”者,案《师氏》注:“德行,外内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

”彼释三德、三行为外内。

此云“德能躬行”,则身内有德,又能身行。

《尚书传》说云:“非知之艰,行之惟艰。

”则此人非直能知,亦能身行,故二者皆使教焉。

“死则以为乐之祖,神而祭之”,先郑云“瞽,乐人”者,《序官》上瞽、中瞽、下瞽,皆是瞽朦掌乐事,故云瞽,乐人,乐人所共宗也。

云“或曰:祭於瞽宗,祭於庙中”者,此说非,故引《明堂位》为证,是殷学也。

祭乐祖必於瞽宗者,案《文王世子》云:“春诵夏弦,大师诏之瞽宗。

”以其教乐在瞽宗,故祭乐祖还在瞽宗。

虽有学干戈在东序,以诵弦为正。

《文王世子》云:“《礼》在瞽宗,《书》在上庠。

”郑
注云:“学《礼》、《乐》於殷之学,功成治定,与己同。

”则学《礼》、《乐》在瞽宗,祭《礼》先师亦在瞽宗矣。

若然,则《书》在上庠,《书》之先师亦祭於上庠。

其《诗》则春诵夏弦在东序,则祭亦在东序也。

故郑注《文王世子》云:“《礼》有高堂生,《乐》有制氏,《诗》有毛公,《书》有伏生,亿可以为之也。

”是皆有先师当祭可知也。

《祭义》云:“祀先贤於西学,所以教诸侯之德。

”是天子亲祭之,不见祭先圣者,文不备,祭可知。

以乐德教国子:中、和、祗、庸、孝、友。

中犹忠也。

和,刚柔適也。

祗,敬。

庸,有常也。

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

[疏]“以乐”至“孝友”○释曰:此必使有道有德者教之。

此是乐中之六德,与教万民者少别。

○注“中犹”至“曰友”○释曰:此六德,其中和二德取《大司徒》六德之下,孝友二德取《大司徒》六行之上,其祗庸二德与彼异,自是乐德所加也。

云“中,犹忠也。

和,刚柔適也”,注《大司徒》与此同。

“祗,敬。

庸,有常也”,并训而见其义也。

“善父母曰孝,善兄弟曰友”,《尔雅·释训》文也。

以乐语教国子:兴、道、讽、诵、言、语。

兴者,以善物喻善事。

道,读曰导。

导者,言古以剀今也。

倍文曰讽,以声节之曰诵,发端曰言,答述曰语。

○兴道,许应反,刘,虚甑反,注同。

下音导。

讽,方凤反。

剀,古爱反。

刘古哀反。

倍,音佩。

[疏]注“兴者”至“曰语”○释曰:此亦使有道有德教之。

云“兴者,以善物喻善事”者,谓若老狼兴周公之辈,亦以恶物喻恶事,不言者,郑举一边可知。

云“道,读曰导”者,取导引之义,故读从之。

云“导者,言古以剀今也”者,谓若《诗》陈古以刺幽王、厉王之辈皆是。

云“倍文曰讽”者,谓不开读之。

云“以声节之曰诵”者,此亦皆背文,但讽是宜言之,无吟咏,诵则非直背文,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

《文王世子》“春诵”注诵谓歌乐,歌乐即诗也。

以配乐而歌,故云歌乐,亦是以声节之。

襄二十九年,季札请观周乐,而云“为之歌齐”,“为之歌郑”之等,亦是不依琴瑟而云歌,此皆是徒
歌曰谣,亦得谓之歌。

若依琴瑟谓之歌,即毛云曲合乐曰歌是也。

云“发端曰言,答述曰语”者,《诗·公刘》云:“于时言言,于时语语。

”毛云:“直言曰言,答述曰语。

”许氏《说文》云:“直言曰论,答难曰语。

”论者语中之别,与言不同,故郑注《杂记》云:“言,言己事。

为人说为语。


以乐舞教国子:舞《云门》、《大卷》、《大咸》、《大》、《大夏》、《大濩》、《大武》。

此周所存六代之乐。

黄帝曰《云门》、《大卷》,黄帝能成名,万物以明,民共财,言其德如云之所出,民得以有族类。

《大咸》,《咸池》,尧乐也。

尧能殚均刑法以仪民,言其德无所不施。

《大》,舜乐也。

言其德能绍尧之道也。

《大夏》,禹乐也。

禹治水傅土,言其德能大中国也。

《大濩》,汤乐也。

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

《大武》,武王乐也。

武王伐纣以除其害,言其德能成武功。

○大卷,大,刘皆音泰,咸如字。

卷,音权,又卷勉反,又居远反,沈又居勉反。

,上昭反。

濩,户故反。

共,音恭。

殚,时战反。

傅,音孚,或音附。

邪,似嗟反。

[疏]“以乐”至“大武”○释曰:此大司乐所教是大舞,乐师所教者是小舞。

案《内则》云“十三舞《勺》,成童舞《象》”,舞《象》谓戈,皆小舞。

又云“二十舞《大夏》”,即此六舞也。

特云《大夏》者,郑云:“乐之文武中。

”其实六舞皆乐也。

《保氏》云“教之六乐”,二官共教者,彼教以书,此教以舞,故共其职也。

○注“此周”至“武功”○释曰:案下文以六舞云大合乐,明此舞是六代乐,必知此六舞《云门》已下是黄帝、尧、舜、夏、殷、周者,并依《乐纬》及《元命包》。

彼云:“《云门》,黄帝乐。

”以下及尧舜等皆陈,故知黄帝已下也。

云“黄帝曰《云门》、《大卷》,黄帝能成名万物,以明民共财”者,《祭法》文。

彼云百物,不云万物,万物即百物。

云“言其德如云之所出,民得以有族类”者,郑释此《云门》、《大卷》二名。

云“德如云之所出”解《云门》。

云“民得以有族类”解《大卷》。

卷者,卷聚之义,即族类也。

故《祭法》云“正名百物以
明民”是也。

云“《大咸》、《咸池》,尧乐也。

尧能殚均刑法以仪民者,《祭法》文。

彼云“义终”,此云“仪民”,引其义不引其文。

云“言其德无不施”者,解《咸池》之名。

咸,皆也。

池,施也。

言尧德无所不施者,案《祭法》注云:“赏,赏善,谓禅舜封禹稷等也。

”义终,谓既禅二十八载乃死是也。

云“《大》,舜乐也。

言其德能绍尧之道也”者,《元命包》云:“舜之民,乐其绍尧之业。

”《乐记》云:“韶,继也。

”注云“言舜能继绍尧之德”是也。

云“《大夏》禹乐也。

禹治水傅土,言其德能大中国也”者,案《禹贡》云“敷土”,敷,布也,布治九州之水土,是敷土之事也。

《乐记》云:“夏,大也。

”注云:“禹乐名。

禹能大尧舜之德。

”大中国,即是大尧舜之德也。

《元命包》云:“禹能德并三圣。

”德并三圣,即是大尧舜之德,亦一也。

云“《大濩》,汤乐也。

汤以宽治民而除其邪”者,亦《祭法》文。

彼云“除其虐”,虐即邪,亦一也。

或本作“邪”也。

云“言其德能使天下得其所也”者,言护者,即救护也,救护使天下得其所也。

云“《大武》,武王乐也。

武王伐纣,以除其害”者,亦《祭法》文。

彼云“灾”,灾即害,一也。

云“言其德能成武功”者,此即“克定祸乱曰武”也。

案《元命包》云:“文王时,民乐其兴师征伐,故曰武。

”又《诗》云:“文王受命,有此武功。

”如是,则《大武》是文王乐名,而云武王乐者,但文王有此武功,不卒而崩,武王卒其伐功以诛虐纣,是武王成武功,故周公作乐,以《大武》为武王乐也。

案《乐记》云:“《大章》,章之也。

”注云:“尧乐名也。

《周礼》阙之,或作《大卷》。

”又云“《咸池》,备矣”,注云:“黄帝所作乐名也。

尧增脩而用之。

《周礼》曰《大咸》。

”与此经注乐名不同者,本黄帝乐名曰《咸池》,以五帝殊时,不相沿乐,尧若增脩黄帝乐体者,存其本名,犹曰《咸池》,则此《大咸》也。

若乐体依旧,不增脩者,则改本名,名曰《大章》。

故云《大章》尧乐也。

周公作乐,更作《大卷》,《大卷》则《大章》,章名虽尧乐,其体是黄帝乐,故此《大卷》一为黄帝乐也。

周公以尧时存黄帝《咸池》为尧乐名,则更与黄帝乐名立名,名曰《云门》,则《云门》与《大卷》为一名,故下文分乐而序之,更不序《大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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