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辛伯读说文段注札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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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辛伯读说文段注札记》研究
胡家全
【摘要】Qian Xinbo’ s Reading Notes on Duan Yucai’ s Annotations to Shuowen Jiezi (读说文段注札记) on the one hand strives to preserve the original flavor of the momumental work of Shuowen Jiezi (说文解字) compiled by Xu Shen, a noted Han Dynasty scholar, and on the other hand seeks to rectify Duan Yucai’ s faulty annotations. Qian Xinbo’ s elaboration on the principles of annotation and collation regarding Shuowen Jiezi (说文解字) also provides room for scholarly thought. Due to the fact that Qian’ s work has not been preserved intact as of today, many scholars have failed to pay due attention to it, not to mention recognizing its academic significance.%《钱辛伯读说文段注札记》一文立足保存许书原貌,征引考索,订正《段注》之失,所论颇为精审。

钱氏涉及《说文》校勘原则的论述,更能发人深省。

由于钱书未存完帙,学者多不曾措意,致其价值淹没不显。

【期刊名称】《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6(015)011
【总页数】4页(P57-60)
【关键词】钱辛伯;说文;订段;校勘
【作者】胡家全
【作者单位】荆楚理工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湖北荆门448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3
钱辛伯,名桂森,生平著述不可详考。

据丁福保弟子周云青识语[1]55,钱氏为江
苏泰州(今泰州市)人,道光庚戌年(1850)进土,同治辛未年(1871)升补国子监司业,光绪庚辰年(1880)由右春坊右中允转左春坊左中允,壬午年(1882)五月补侍读司
经局洗马,七月为侍讲学士,戊子年(1888)六月复由内阁学士为浙江正考官。


氏所著,仅存《说文段注抄案》一卷。

是书为钱氏手批《段注》之案语,原书残稿为丁福保所得,所存仅自《部》字至《部》字凡五十四则(周云青识语称五十四则,误),丁氏编纂《说文诂林》,依字头移录于《段注》之后,书名亦为丁氏所拟。

后周云青得丁氏所藏复本,录出钱氏案语汇成一编,刊于一九二六年《国学辑林》一卷一期,题为《钱辛伯读说文段注札记》。

前有周氏识语一篇,述其校录钱书之始末。

从所存之五十四则来看,钱书旨在订正《段注》之失,所论颇为精审,而钱氏涉及《说文》校勘原则的论述,更能发人深省。

《段注》改订许书,颇受清人訾议,如周云青云:“《段注》征引极广,钩索颇深,为世所尊。

惟喜轻改许书原文,虽冥契者固多,而谬讹者亦不少。

”[1]55钱氏立足保存许书原貌,征引考索,订正段氏之误。

《邑部》:“,国甸。

大夫稍。

稍,所食邑。

从邑肖声。

《周礼》曰:任地。

在天子三百里之内。

”段氏注云:“按国甸之下,疑有夺文。

《大宰》曰: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之赋。

《载师》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地。

此云国甸,即经之邦甸也。

邦甸去国二百里,家三百里。

此当云国甸之外曰家。

大夫稍。

稍,所食邑。

”[2]284钱氏云:“案许书本无夺文,段氏不得其句读耳。

”钱氏断《说文》句读为:“,国甸。

大夫稍。

稍,所食邑。

”又云:“盖即本《载师》文为说,谓国曰甸,大夫曰稍。

稍者,大夫所食之家邑也,故其字从邑。

分清句逗,
义甚明显,何尝讹夺耶。

”[1]66
今按:钱氏说是。

“”指大夫的封地。

周制,称离王城二百里之地域为邦甸,亦称国甸;称离王城三百里之地域为家稍,即大夫的采邑。

《说文》所引《周礼》,见于《地官·载师》,今作“以家邑之地任稍田”,即指大夫食邑在王城三百里之内
的地域。

“”字古作“稍”,又作“削”。

如《载师》注:“故书稍或作削。

”[3]又《太宰》:“家削之赋。

”释文:“家削,本又作。

”[4]“”盖后起字。

如钱
氏读,则并无窒碍。

段氏明于家稍之制,因不得其句读,故疑《说文》国甸句下有夺文。

《攴部》:“彻,通也。

从彳,从攴,从育。

”段氏注本增“一曰相臣”四字,注云:“疑有讹,铉本无此四字。

”[2]122钱氏云:“案《系传》云:一曰:相。

臣锴曰云。

段氏以臣字属上句读,未免卤莽。

”[1]58
今按:钱氏说是。

《系传》:“彻,通也。

从彳,从攴,育声。

一曰:相。

臣锴曰:育亦也。

”[5]905小徐以“臣锴曰”阐发己见,为《系传》常例,段氏误以“臣”字属上读,故疑其有讹。

《革部》:“靲,鞮也。

从革今声。

”段氏疑《说文》“靲”字为后人依《字林》增,而于“鞮也”之训未有异议,注云:“《周礼·鞮鞻氏》音义:吕忱云:鞮者,革屦也。

鞻者,靲鞻。

按鞮鞻《走部》作趧娄,故《革部》无鞻,《字林》有鞻,释之曰靲鞻,则靲字亦《字林》始有之,《说文》靲字殆后人所增,不与、鞮、等为伍。

”[2]110钱氏云:“案靲篆下鞮也,当作鞮系也。

《广雅》:鞮,履也,
其紟谓之綦。

疏证云:紟之言禁,佩系谓之紟,屦系谓之紟,其义一也。

紟、綦一声之转。

《士丧礼》:组綦系于踵。

注云:綦,屦系也。

所以拘正屦也。

今革履之系,或亦97以柔革为之,故字从革也。

王氏筠曰:《类篇》:靲,鞮带也。

束物韦也。

故本书与诸靼类列,不与鞮、类列也。

”[1]57-58
今按:钱氏说是。

“紟”为衣系,又以为屦系之称,因其或以柔革为之,遂造“靲”
字,则“靲”不当释以“鞮也”甚明。

《说文》从汉字运用的实际出发,收录了部分后起之字,段氏每以其不古而欲删之。

此条段氏以“鞮鞻”字《说文》作“趧娄”,《革部》不收“鞻”字,又以《经典释文》为据,认为“靲”字为《字林》之文,非《说文》所有,失之拘泥。

且“靲”与“鞮”“靲鞻”各自为义,并不相悖。

“靲”字不与“靼”类列之故,钱氏已引王筠说申明之。

《豆部》:“,豆属。

从豆声。

”段氏注云:“此《本艸经》之大豆黄卷也。

……许言尗,豆也,象豆生之形也;荅,小豆也;萁,豆茎也;藿,尗之少也;敊,配盐幽尗也。

然则尗与古食肉器同名,故、二字入《豆部》。

”[2]207钱氏云:“案许书凡一字两义者,必分别说之。

此豆部首但说为古食肉器,乃忽厕以、二字,指为尗豆之豆,末又列以礼器之,恐许书未必如是杂乱也。

森案《方言》:盂,或谓之。

《广雅》亦云:,椀盂也。

《玉篇》作,《说文·皿部》无字,此下云豆属,或即器。

”[1]62
今按:豆属之训,清人说法不一。

段氏以为尗豆之豆,王筠[5]1287、朱骏声[5]1287从其说。

钱氏之外,桂馥亦以为豆为器用之豆,桂氏云:“豆属者,或作桊。

《玉篇》:桊,屈木盂也。

《广韵》:桊,器似升,屈木为之。

”[5]1287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云:“以《豆部》所列诸文观之,则、亦必为食器之豆,灼然无疑。

为食器而从声,谓屈木为之,其形卷曲也,犹食器形圆,亦谓之盌矣。

与当为一字,钱说得之。

其释为尗豆者,皆非。

”[6]1202-1203李孝定《甲骨文字集释》云:“按桂、钱二氏之说是也。

许云豆属,乃器用之豆,非尗豆之豆。

《方言》《广雅》作,《玉篇》作,均从皿,与卜辞字或从皿者合,惟卜辞多从豆,仍当以《说文》为正也。

盖豆为专名,皿为统称,间以通用也。

”[7]102可见,桂、钱二氏的说法是正确的。

钱氏又云:“至豆饴之说,必有讹误。

登车之登,已入《部》,自隶书以登为,而形近之字,本义淹矣。

凡从夗之字,大抵谓其宛转之意。

此疑亦豆器之属,豆饴之
说,或别一义,未可知也。

总之礼器之,经典屡见。

许书万无不载之理。

乃以从本部正义之字,反列于他义之字之末,全书实无此例。

”[1]62
今按:钱氏说是。

《豆部》诸字皆为食器,独“”字训为豆饴,横亘其间,使上下不能相属,故必有讹误,而段氏于此不曾致疑。

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云:“之本义,当云豆属,亦为食器。

盖之为言宛也,谓其形宛曲也。

本书皿部有盌字,瓦部有字,并云:小盂也。

与音义俱同,皆食器之小者。

汉人亦借为豆饴之,故高诱注《淮南》云:苑读饴之。

本书下云:读若饴。

皆用借字。

”[6]1203据此,“”字当以食器为本义,豆饴为借义,后为豆饴之义所专,而本义遂湮没不传。

后人习于其常用之义,罕见其本义,遂改《说文》训为豆饴也。

钱氏论“”“”二字,颇有见地。

有时,钱氏能针对段说提出不同意见,虽未必尽是,但颇具参考价值。

如:
《革部》:“鞈,防汗也。

”段氏注云:“此当作所以防捍也,转写夺误。

《巾部》曰:幩,马缠镳扇汗也。

与此无涉。

《篇》《韵》皆曰防捍,是相传古本。

捍亦作扞,故讹汗。

《荀卿》曰:犀兕鲛革,鞈如金石。

《管子》:轻罪入兰盾鞈革二戟。

注曰:鞈革,重革。

当心箸之,可以御矢。

晁错曰:匈奴之革笥木荐弗能支。

孟康曰:革笥,以皮作如铠者被之;木荐,以木版作如楯。

一曰革笥若楯,木荐之以当人心也。

此皆防捍之说。

”[2]206钱氏云:“案《广雅》:防汗谓之鞈。

疏证云:《太平御览》引《东观汉记》云:和帝赐桓鞍勒防汗。

又引《魏百官名》云:黄地金缕织成鄣汗一具。

鄣汗即防汗,一名弇汗。

森谓盖即障泥也。

疑此字当从于作污,读乌路切,不当从于读何旦切也。

王氏筠谓即鞯也,近是。

又案《玉篇》:鞈,橐也,以防捍也。

似有讹误。

”[1]57
今按:“鞈”字之训,《说文》《广雅》作“防汗”,《玉篇》《广韵》作“防捍”,小徐以来,学者多有异议,“鞈”之形制功用,说亦不同。

徐锴云:“今胡人扞腰也。

”[5]834钱坫云:“《西京杂记》:武帝得贰师天马,以绿地五色锦
为蔽泥。

《魏百官名》:黄色金缕织成万岁鄣泥。

皆防汗也。

《盐铁论》谓之弇汗。

”[5]834王筠云:“《广雅》:防汗谓之鞈。

《初学记》:障汗亦曰弇汗。

筠按障泥盖以即此,似即鞯也。

段所引《管子》《玉篇》《广韵》恐别是一物。

”[5]834朱骏声云:“据列字次第,以为马具。

按许误也。

”[5]834诸家之说,各自成理。

要以去古已远,古今变迁,因生异说。

钱氏以“汗”为“污”字之误,可备一说。

张舜徽《说文解字约注》亦云:“障泥古亦称蔽泥,皆所以防污浊也。

作防污者近是,传写者讹为防汗耳。

”[6]667
清代学者所赖以校订《说文》者,唯传世二徐各本、《字林》《玉篇》等字书韵书及典籍中的称引。

但二徐各本已非许书旧貌,《字林》《玉篇》等也非尽依《说文》,典籍中的称引又颇为复杂,因此,运用这些数据对《说文》进行校勘时,校勘者必须持审慎的态度,否则便会以不误为误,妄改许书原文。

钱氏认为,如果《说文》说解义自可通,便不必校改。

如:
《鼻部》:“鼻,引气自畀也。

”段氏改为“所以引气自畀也”,注云:“所以二字今补。

口下曰所以言食也,舌下曰所以言别味也,是其例。

”[2]137钱氏曰:“案辞无定例,达而已矣。

口、舌下二语,不加所以字,则语不可通,此云引气自畀,辞已达意,不必加所以字也。

”[1]58
按:钱氏说是。

段氏于许氏说解,每疑其未备而加“所以”二字。

如《革部》:“靷,引轴也。

”段氏订为“所以引轴者也”,注云:“所以、者字,依杨倞注《荀卿》补。

凡许书所以字,浅人往往删之。

”[2]109段氏依《荀子》杨注补,于义尤备。

然《左传》陆德明音义引《说文》:“轴也。

”[5]833杨、陆皆为唐人,所引不同,《说文》原本如何,未可遽断。

因此,《说文》所释“鼻”“靷”二字,诚如钱氏所言,“辞已达意,不必加所以字也”。

在钱氏看来,《说文》“鼻”字说解义自可通,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必校改。

而在《说文》异文的处理上,钱氏的态度也更为审慎。

如:
《贝部》:“赇,以财物枉法相谢也。

从贝求声。

一曰:戴质也。

”段氏改“戴”为“载”,注云:“载,各本作戴,今依《韵会》正。

”[2]282钱氏云:“案分物得增并曰戴,义自可通,不必改载。

”[1]66
今按:钱氏说是。

“戴”字端纽之部,“载”字精纽之部,古音相近,古书多假借通用。

高亨《古字通假会典》举例甚详,今略举数条:“《周礼·地官·载师》,《孟子·公孙丑上》赵注引作戴师。

《礼记·曲礼上》:前有水,则载青旌。

《释文》:载本亦作戴。

《礼记·月令》:戴胜降于桑。

《释文》:戴本亦作
载。

”[8]420又《異部》:“戴,分物得增益曰戴。

”是作“戴”义亦可通,不必改“载”。

王筠《说文句读》亦云:“《韵会》引戴作载,古二字通用。

《苍颉篇》:载请曰赇。

虽仍是前义,而可证戴之即载。

”[5]1631
《革部》:“鞥,辔鞥。

从革弇声。

读为。

一曰:龓头绕者。

”注云:“龓,各本作龙,《玉篇》作笼。

而《玉篇·有部》龓下曰:马龓头。

《吴都赋》云:馽龓。

则龓头为长,笼近之,龙非也。

”[2]109钱氏云:“龙,《玉篇》作笼。

《方言》:车轊齐谓之。

注:车轴头也。

《史记·田单传》:断其车轴末而傅铁笼。

索隐:以铁裹轴头也。

笼即,古通用,然则车轴头亦谓之笼头也。

”[1]57
今按:钱氏说是。

“龙”“笼”“”“龓”等字通用,不必改“龙”为“龓”。

在古代典籍的流传中,同一典籍的不同版本常常内容相同而用字不同,这种不同中有大部分属于通用字,这在《说文》引经中亦有明显的反映,《说文》所引经文,多与今本不同,或一句两三引而用字各异。

对于这种通用现象,版本校勘学家大多没有提出互为校勘的意见,盖通用字并不妨碍对文意的理解,后人亦很难断定作者所用何字。

因此,从校勘学的角度而言,通用即可,勿烦改字。

在清代的《说文》校勘中,学者却多有此弊。

相对而言,钱氏的观点更显可贵。

当然,钱书中也存在以段氏不误为误的情况。

如:
《言部》:“识,常也。

从言戠声。

”段氏注云:“常当为意字之误也。

草书常、
意相似,六朝以草写书,迨草变真,讹误往往如此。

”[2]92钱氏云:“案此注大谬。

《周礼·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属,以待国事。

注:属谓徽识也。

又徽识所以题别众臣,树之于位,朝各就焉。

徽识之书则云某某之事,某某之名,某某之号。

又《小祝》注引《檀弓》》曰:铭,明旌也。

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识之。

盖古帜、识通用,并无异读。

本书《巾部》幖、幑均训识也,故识亦训常也。

”[1]56
今按:钱氏说误。

钱氏据《周礼·司常》注等为据以证段氏欲改“常”为“意”之谬,似乎证据确凿。

周云青对此极为推崇,云:“余所见订正段注之书凡八家,无一能订正识字之注者,何耶?岂昔贤所谓考订之学,譬如积薪,后来者居上,非欤?”[1]56然“识”从言而训为旗常,形义不切。

草书“常”“意”二字相似,其误写是可能的,段氏所疑甚是。

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识》云:“按识训常,许君盖以为后世之旗帜字,然与从言之义不合,当以训知者为正义。

今语通言知识,指人之学问经验为言,然知识之具,实由于记识。

故从人事言之,识字依事之先后分三义,最先为记识,一也;认识次之,二也;最后为知识,三也。

余谓识字当以记识为本义。

”[9] 9可见段说不误。

钱氏习于“识”字常用之义而以“常也”之训为是,非也。

在清代众多的《说文》订段著述中,钮树玉《段氏说文注订》、王绍兰《说文段注订补》等颇为世所重,然视钱说所存之数十条,亦颇具识见。

由于钱氏未将其说汇集成编,只以案语形式存于《段注》中,学者多不曾措意,其后又残去者多,致其价值湮没不显。

【相关文献】
[1]钱辛伯读说文段注札记[J].国学辑林,1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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