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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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
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沪食药监药注[2006]07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2.10
【实施日期】2006.0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注[2006]079号)
各有关医疗机构:
近年来通过对我市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的品种结构更趋合理,制剂质量标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规范其配制和使用,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现就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3月1日起,凡未获得我局经再注册或试转准后下发的批准文号(文号格式为沪药制字H(Z)+2位年号+2位区号+4位流水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均应停止
配制。

再注册前颁发的医院制剂批准文号(包括试字号)一律废止(下列第五种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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