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甘农牧发[2013]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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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甘农牧发〔2013〕134号)
各市州农牧(农业、农林、畜牧)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3]5号)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沈彩红
联系电话:************(兼传真)
电子邮箱:**************
附件:1、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 2013年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方案
3、 2013年“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4、 2013年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5、 2013年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方案
6、 2013年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方案
7、 2013年专项整治情况统计表
甘肃省农牧厅
2013年4月26日
附件1: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我厅决定继续在全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为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进一步规范生产者种养殖行为,切实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规范高毒农药生产经营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杜绝在生鲜乳和畜禽养殖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保持在100%,畜禽养殖行为进一步规范,杜绝在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违禁物质行为,农资市场进一步规范,整治成果继续巩固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
以全省20个国家蔬菜标准园、16个国家水果标准园、190个省级蔬菜标准园、60个省级水果标准园、3个茶叶重点生产县为重点整治区域;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为重点整治产品;以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生产合作社为重点整治单位;以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为重点违法行为。
强化源头治理,深化市场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坚决禁止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禁用农药或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历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行为,加大对生产环节非法添加和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行为的处罚力度,规范用药行为,从源头确保农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厅种植业处负责)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
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产品;以生猪调出大县、肉牛、肉羊养殖优势县为重点区域;以饲料生产
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为重点单位;以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行为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全面加强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严历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监测率稳中有升,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规范有序,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
(省兽医局负责)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
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为重点单位;以兰州、酒泉、张掖、武威、临夏、定西、白银、庆阳、天水9个主产市州奶牛养殖大县为重点区域;以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及持证经营为重点工作;以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无证经营,生鲜乳中违法违规添加各类物质,私自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以及生鲜乳在跨省区运输、中转站转运、拼车装运、长途贩运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监测覆盖所有生鲜乳收购站,检测指标全覆盖,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管,坚决取缔不合格收购站和车辆,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大力推进奶牛养殖标准化、规模化进程,进一步提高乳制品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围绕生鲜乳生产、收购、贮藏、运输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建设,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力度,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厅畜牧处负责)(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
以兽药批发市场和集散地、动物养殖主产区、动物产品安全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和养殖场(户),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涉嫌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检回函不予确认批次较多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为重点环节;以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兽药为重点产品;以套用或伪造文号等非法生产销售兽药行为,违规添加抗菌药、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等擅自改变组方的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为重点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监管,严厉查处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严禁兽药经营企业违法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加强养殖环节用药监管,建立健全兽药使用记录,完善兽药使用档案,逐步推行用药处方制度,保证养殖业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用药监管,严厉查处饲料生产过程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和添加未经批准药物的行为,加强抗菌药物残留监测和宣传力度。
(省兽医局负责)
(五)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
以虹鳟、金鳟等地方特色品种和鲤鱼、草鱼、鲫鱼等主要消费品种为重点整治产品;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禁用药物使用,饲料原料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使用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国家及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鲑鳟鱼主要生产基地、
渔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为重点整治单位;以临夏、陇南、甘南、永昌等鲑鳟鱼主产区,白银、天水、平凉、张掖等鲤鱼、草鱼、鲫鱼主产区以及近三年有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检出的地区为重点整治区域。
加强水产苗种繁育环节监管,继续推进水产健康养殖,推进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和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打联动,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逐步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岗位责任制度、执法监管台帐制度、整改复查制度和查结案件公开制度,规范水产品养殖行为,确保水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
(厅渔业处负责)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水产苗种、农机具等为重点整治产品;以农资批发市场、集散地、农资展销会、重点企业、流动商贩为重点整治对象;以农资生产基地,区域交界处、游商活跃区为重点整治区域。
加强农资生产,经营的许可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建立建全生产,经营档案,实现农资产品质量全程跟踪和可追溯管理,加强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定抽查方案,扩大抽查范围,提高监督抽查覆盖率,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动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对农民的服务指导,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农民科学使用农资的水平。
(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方案已下发)
四、重大活动安排
(一)2月份,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3年农资打假工作。
(厅政法处牵头负责)
(二)3月份,组织开展第九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
(厅政法处牵头负责)
(三)4-6月份,组织各市、县开展渔用物资打假专项治理和水产苗种专项整治行动。
(厅渔业处牵头负责)
(四)4-10月份,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
(厅种植业处牵头负责)
(五)5-10月份,组织开展全省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和对酒泉、张掖等市县奶站进行专项整治检查,以及奶业生产调研工作。
(厅畜牧业处牵头负责)
(六)5-11月份,组织开展“瘦肉精”清查收缴和监督检查行动。
(省兽医局牵头负责)
(七)6月中旬,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八)7-8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监督检查。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九)12月份,对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进行考核验收。
(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牧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二)狠抓隐患排查。
各地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
要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绝不放过任何一个违法行为,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农牧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联合执法机制。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环节的问题和线索,要立即通报情况,移交掌握的证据,对于其他部门通报的问题,要迅速调查核实,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五)健立长效机制。
各级农牧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完善应急处置。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健全各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报送渠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要做到反应快、定性准、处置依法、程序规范。
(七)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13年5月开始,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总结和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并报送电子版。
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
要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应对,对典型经验做好宣传推广。
附件2:
甘肃省2013年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按照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和《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要求,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围绕“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两个持续提高”的目标,以农药及农药使用环节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环节的指导,强化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农药安全使用水平,全面提升农药及农药使用的监管能力。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努力,农药质量合格率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农药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高毒农药管理和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农民用药行为进一步规范,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区域。
甘州、永昌、榆中、甘谷、肃州、民勤、凉州、靖远、临洮、武山、崆峒、西峰等20个国家蔬菜标准园和榆中、靖远、武山、甘州、凉州、武山等190个省级蔬菜标准园,庄浪、静宁、麦积、西峰等16个国家水果标准园,泾川、庆城、礼县、甘谷、清水等60个省级水果标准园,文县、康县、武都等3个茶叶重点生产县。
(二)重点产品。
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氟虫腈等限用农药。
(三)重点违法行为:农药生产经营单位非法添加未经登记有效成分特别是高毒农药行为,农产品生产单位违规使用未经登记农药,特别是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违规使用高毒农药行为。
(四)重点单位。
农药经营单位、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和专业生产合作社。
四、整治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各市州农业部门要会同工信、环保等部门,针对农药生产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档案、产品质量和农药标签,坚决禁止省内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高毒禁用农药或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农药的黑窝点,严厉打击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毒农药的行为。
(二)强化市场监管。
各市州农业部门要在农药销售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专项抽查,严厉查处农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建立农药经营单位档案,督促经营单位健全销售台账,对非法经营的要联合工商等部门依法取缔。
在全省继续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制度,掌握高毒农药销售流向。
加强农药经营管理,核查农药经营资质,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积极探索高毒农药条码管理模式。
(三)规范用药使用行为。
市(州)、县(市、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农药使用技术指导,引导生产者科学用药,严格执行生产技术规程、农药使用记录、安全间隔期等规定,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建立产地准出制度。
要大力推行专业化统防统治,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加大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鼓励使用低毒和生物农药及替代农药,严禁违规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提高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水平。
同时,要组织专人对种植业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中是否有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情况,是否有生产技术规程和田间使用农药记录,农药经营企业是否有销售台帐。
五、重点活动安排
(一)农药安全使用宣传培训。
3-4月份,各市州要以“农资打假活动”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优势区域重点县开展蔬菜、水果、中药材、茶叶的病虫防治和安全用药技能培训,加大农
药科学选购和合理使用知识的宣传力度,发放《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农药识假辩劣维权手册》等宣传材料,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农药市场专项检查。
在4~10月农药销售旺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擅自添加未经登记的农药有效成份、假冒伪造农药登记证以及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农肥登记替代或逃避农药登记的违法行为。
各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农药批发市场要全面普查,农药经销门店和乡村零售店的抽查要达到80%以上,特别要对近年抽检中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要重点跟踪。
(三)查处农药违法案件。
10-11月份,我厅将对省农药检定所的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根据通报结果对本辖区农药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坚决打击销售假劣农药以及高毒农药的违法行为。
(四)工作总结。
12月份,全面总结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2014年工作计划。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专项行动,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省上将抽调专人组成督导组,不定期的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狠抓隐患排查。
各市州农业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实际,围绕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拉网式检查,强化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
(三)严查大案要案。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药生产及农药使用方面的执法,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
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要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要积极会同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各地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提升转化。
加强农药使用的安全培训,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及时上报信息。
各市州农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从2013年4月起,每月10日前向厅种植业管理处和省植保站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典型经验要做好宣传推广工作。
附件3:
2013年甘肃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省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饲喂活畜的违法行为,根据农业部《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强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产品“瘦肉精”监测合格率保持平稳,饲料产品“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检出率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活畜出栏、收购贩运和屠宰等环节的“瘦肉精”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
二、整治重点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
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肉羊养殖优势县。
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猪、肉牛和肉羊养殖场户、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生猪屠宰场。
重点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养殖过程中饲喂“瘦肉精”、收购贩运及待宰前使用沙丁胺醇、向养殖户销售的兽药中添加“瘦肉精”。
三、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饲料环节整治
1、扎实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宣贯活动。
以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贯彻落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加强对市县两级饲料管理人员和饲料生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知识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2、加强对饲料企业的日常监管。
加大对饲料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力度,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大力推进饲料生产经营质量承诺制。
继续强化饲料经营门店的监管,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
进一步加强饲料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扣销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产品,查封取缔生产经营“三无”产品的企业。
3、加大监督抽检力度。
按照《甘肃省2013年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瘦肉精”等违禁添加物抽检力度,扩大监测覆盖面,提高抽检频率,做好新公布违禁添加物监测,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预警,及时公布检测结果,严肃查处生产、经营不合格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4、完善质量安全应急处置机制。
进一步完善违法添加“瘦肉精”及养殖环节突发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物资储备,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健全各级畜牧饲料管理部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
(二)养殖环节整治
1、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
进一步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
2、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和“瘦肉精”抽检工作。
采取查验养殖记录与抽样快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管,保质保量的完成养殖环节400个场(户)1200批“瘦肉精”的监测任务。
活畜出栏时要抽取一定数量的尿样进行快速检测,一经确证含有“瘦肉精”,应当依法对活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涉案线索和当事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指导。
通过媒体宣传、入户宣讲、短信提醒等方式加强对养殖场(户)的普法教育,将国家有关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告知每个养殖场(户),使其知晓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户)人员的培训,增强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方法和对假劣饲料、兽药的识别能力。
(三)收购贩运环节整治
1、加强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的监管。
各级农牧(畜牧兽医)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共同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管,督促建立出栏保证书等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对无产地检疫证明、保证书或来源不明的活畜不得入市交易。
2、加强动物贩运管理工作。
加强对贩运人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对辖区内从事动物经营调运的单位和人员,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努力做到让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检疫申报、隔离观察和登记备案。
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不兜售“瘦肉精”、不收购贩运使用“瘦肉精”活畜的承诺。
3、加强对运载活畜车辆的监管。
各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要按照《甘肃省动物经营运输防疫管理办法》,加强对运载活畜车辆的查验工作,发现出栏保证书和交易记录不齐全的,要立即通知活畜产地农牧(畜牧兽医)部门,并定期向工商部门通报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信息,督促货主将活畜运回原产地。
(四)定点屠宰环节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