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严禁在粮油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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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严禁在粮油食品中使用非食用添加剂和防止有毒
有害物质污染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部发[88]储[粮]字第9号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03.05
【实施日期】198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商业部关于严禁在粮油食品中使用
非食用添加剂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通知
(1988年3月5日部发〔88〕储(粮)字第9号)
据卫生部通报,四川省仪陇、阆中、营山、巴中等县及湖北省一些地方粮食部门的加工厂及一些个体户,将工业用萤光增白剂(含有二苯乙烯三嗪衍生物等六种致癌物质)、“吊白块”(甲醛次碰酸钠)加入粉条、面条中增白,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类似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农药、熏蒸剂等)污染粮油食品的事故也时有发生。
为了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粮油食品,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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