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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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机构设置
大理寺是明清时期的一个地方法院,负责审判大理土司及其下属土司的刑事和民事案件,其机构设置如下:
1.大理寺正堂:负责主持审判大案要案,决定重要案件的判决,常由大理府知府或撤乌泥、太常寺卿等官充任。

2.大理寺副堂:负责协助正堂处理案件,审判一般刑事和民事案件,常由大理府知府或正一品太监等官充任。

3.大理寺海外道:负责审理涉及海外土司和商人的案件,常由大理府知府或太监等官充任。

4.大理寺罪犯监管司:负责管理、监管大理土司地区的罪犯,常由大理府知府或巡抚等官充任。

5.大理寺禁卫司:负责保护大理寺正副堂和海外道的安全,常由大理府知府或从六品以下的官员充任。

6.大理寺文书司:负责记录审理过程和整理案卷材料,常由操作文书和实习生担任。

此外,还有若干办事处和从事司法辅助工作的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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