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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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切实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商业贿赂公约》、《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治理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此处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此处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在帐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此处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此处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三条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不正当交易行为是指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但尚未构成商业贿赂案件的行为。
具体包括:
,一,证券经纪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协议之外账外暗中给予投资者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为了取得受托资金~在账外暗中向委托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直接或间接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三,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在合同之外账外暗中向发行人收取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
2、账外暗中向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支付金额较大的现金、实物或其他利益,特别是支付无真实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如顾问费、公关费等,。
,四,代销基金业务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1、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给公司的费用未在代销协议中明示。
2、公司收取的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的各项费用未依据代销协议如实开具合法的商业凭证。
3、基金管理公司向公司从事代销业务的有关人员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五,其他不正当交易行为
在各类招投标活动和商品,服务,购销中存在的收受或给予不正当利益的行为等。
第四条公司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向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索要贿赂。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的贿赂。
按照商业惯例接受小额礼品或宴请(一般不超过人民币300元)的除外~接受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公司或公司员工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帐外暗中收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给予的折扣。
公司可以在获得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内以明示方式接受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接受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此处所称明示~是指双方约定的折扣或佣金应当在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列示。
此处所称入账~是指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公司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二,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向政府官员和职员、客户公司领导和职员以及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进行贿赂。
公司或公司员工在与上述人员业务交往中可以按照商业惯例向上述人员赠送小额礼品或宴请上述人员~上述礼品或宴请应当以不影响上述人员正常履行职责为原则。
禁止公司或公司员工在帐外暗中给予上述人员回扣或佣金。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给予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人员折扣。
公司可以在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条件下~以明示方式向在市场交易中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支付佣金。
公司以明示方式支付的折扣或佣金必须如实入账。
第五条公司购买商品和服务应当严格执行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和《业务费用管理规
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或公司员工业务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的支出及报销应当严格执行公司《业务费用管理规定》、《礼品领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建立良好的公司合规文化~增强公司员工的诚信意识~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2、在公司内部建立有效的监控环境~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的防范和监督。
3、对发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按下述第七条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二,公司各业务板块及各部门主管对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负首要监督责任。
具体职责包括:
1、对本板块、本部门员工进行诚信教育。
2、对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进行审核~以使本板块、本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或业务流程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3、对本板块、本部门的业务活动、费用支出进行审核与监督~防止产生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4、对发现的本板块、本部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三,公司员工应当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对公司或公司其他员工实施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员工应当及时通过其主管或直接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四,公司法律合规部和公司财务部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责对公司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独立监控。
具体职责包括:
1、公司法律合规部在对公司拟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类文件进行审核时~应当对可能导致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条款、安排提出防范建议。
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公司为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支付的价款进行审核~以保证价款支付符合购买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并符合公司规定的支付程序。
3、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各部门报销的招待费用、交际费用、管理费用进行审核~以保证各项报销费用在费用内容、费用金额和签署权限等方面符合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4、公司财务部应当按照相关财务会计政策的规定将公司各项收入和支出如实入账。
5、公司法律合规部和财务部应当就日常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潜在或已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及时向公司执行委员会报告。
,五,公司稽核部在对公司各单位进行稽核时~应当将各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纳入稽核范围。
稽核发现的问题~按照公司稽核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披露报告。
第七条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
,一,公司执行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二,对商业贿赂行为和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处理原则:
1、对于潜在的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各板块、各部门主管或公司主管领导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相关人员进行教育~并采取切实措施彻底消除、严加防范相关“潜在”问题。
2、对于已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整改~并依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予以警告、降薪、降级、直到除名等处分。
3、对于已发生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应当在核实后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 反映商业贿赂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的资料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归档保管。
第八条本规定自二OO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变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程序对本规定进行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