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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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
录及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11]3号
【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19
【实施日期】2011.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2.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
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授权市、县(市、区)财政局批准。

(一)货物类(26项):电视机、电冰箱(普通冰箱)、摄影摄像设备(包括摄像机、光学、数码相机等)、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UPS、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办公用纸、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义务教育辅助学习资源、工作制服(5万元以上,限执法部门)、网络设备、档案和保密设备(5万元以上)、电梯和起重机、锅炉(5万元以上)、中央空调、环境监测设备、汽车、商业软件(行业应用软件除外,5万元以上)、办公设备耗材(5000元以上)。

(二)工程类(1项):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2项):软件开发设计(20万元以上)、机动车辆维护保障(保险、加油、维修)。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消防部队技术装备(全市武警消防部队区域),医疗设备及器械〔10万元以下和应国际招标的除外,市、县(市、区)卫生系统〕、医疗耗材〔市、县(市、区)卫生系
统〕,学生宿舍家具(5万元以上)、学生课桌椅(5万元以上)、教学仪器设备及辅助学习资源(含教学软件),有关政府部门专营的直接涉及民众利益的货物或服务(专营部门、机构)。

以上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所属各单位的上述项目进行集中后,依法自行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预算隶属关系属于各县(市、区)的项目,如需委托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实施集中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后,由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集中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为10万元;
工程类项目:年度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为3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上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分散采购。

采购单位可以依法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5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70万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金华市201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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